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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修法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撑起一片“蓝天”
2006年12月29日 23:09:25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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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北京12月29日电(记者杨维汉)未成年人被称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而目前他们成长的社会环境却不容乐观。29日闭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以154票赞成、2票弃权,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

    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和受教育权等权利,确立未成年人优先原则,并强化政府、社会、学校和家庭的责任等,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撑起了一片“蓝天”。

    “未成年人的素质,特别是思想道德素质决定着中华民族的未来发展和前途命运。”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说,现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自1992年施行,对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他们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的全面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最近几年,校园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不少青少年沉溺于网吧无法自拔,少年犯罪呈低龄化趋势等一些新问题的出现,使得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面临严峻挑战。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工青妇室主任于建伟介绍,“对于保护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网瘾问题、减轻学生负担、校园安全等在这次修订法律中都给予了关注。”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作为一部保护未成年人的专项法律,草案增加这一规定,对他们应享有的权利给予明确。

    网吧在新修订的法律中作了比较充分的规定。于建伟说,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推广用于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新技术。

    “中小学校的网络设施怎样开放;社区的公益性网络设施怎样开放;家长如何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立网吧;网吧不得接纳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等在法律中都有规定。”于建伟说,法律对于在中小学周边设立网吧以及网吧接纳未成年人的都有规定了处罚。

    社会呼吁为中小学生减负,在学校保护一章中就有规定。法律规定,“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

    “学生负担过重问题比较复杂,根源主要还是我们现在的应试教育问题还没有彻底解决。”于建伟也表示了担心。

    犹如“雪中送炭”,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    ——总则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于建伟说,未成年人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不能因为他(她)是女孩,是残疾人,或者家里穷,父母是农民工就歧视他(她)。

    ——在社会保护一章中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

    ——在突发事件和事故中保护未成年人。法律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对孤儿和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的救助问题进一步作了规定。在司法保护一章,还对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作了规定。

    为增强可操作性,法律还增加若干条款,强化法律责任,对违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政府部门、政府工作人员、学校、老师、家长、监护人等等给予相应处罚。

    “法律已经修订,国务院和有关部门会出台相关的规定,各省区市也会根据新修订的法律对本地的条例或者办法作出修改。”于建伟说,下一步就是在执法层面对未成年人加以保护,具体讲就是严格执法。执法机关应该严格地履行责任,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他同时对这部法律的实施表示了信心,“作为一部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专项法律,相信能够最终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撑起一片‘蓝天’”。

   

    受权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新华网北京12月29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解读:学校和公共场所等发生突发事件应先救未成年人

    新华网北京12月29日电(记者杨维汉、郑玮娜)“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全国人大常委会29日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作出了上述规定。

    专家认为,这一规定是一些国际法律文件中规定的 “儿童利益优先”和“儿童利益最大化”等基本原则的具体体现。

    解读:中小学周边禁开歌厅网吧 

    新华网北京12月29日电(记者杨维汉、郑玮娜)“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全国人大常委会29日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

    如果违反上述条款,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还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法律规定,“在中小学校园周围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的,由主管部门予以关闭,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解读: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新华网北京12月29日电(记者杨维汉、郑玮娜)该如何引导未成年人健康上网,一直是困扰家长、老师和教育界人士的难题。全国人大常委会29日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推广用于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新技术。社区中的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上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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