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要闻 国内焦点 法治快递 以案说法 经济与法 特别关注
法治评说 国际焦点 警法故事 立法动态 社会与法 立法解读
廉政动态 警钟长鸣 政风建设 廉政文化 廉政眼
廉政时评 廉政先锋 反腐漫画 反腐论坛 贪官相
 您的位置: 新华网 首页 >> 法治频道 >> 法治快递
我国立法禁止学校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变相体罚
2006年12月29日 22:38:04  来源:新华网
【字号  我要打印 我要纠错 

    新华网北京12月29日电(记者杨维汉、郑玮娜)尽管不少学校在各自的校规中规定不准体罚学生,“老师体罚学生”的现象不时见诸报端:一位学生为了控诉体罚写下遗书服毒,一位银川市家长状告幼儿园老师打了自己的孩子……

    全国人大常委会29日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严正宣告:“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近年来,学生因不堪老师在课堂上的当众羞辱,出现精神异常,甚至不惜结束自己生命的现象时有发生。2004年,江苏一名17岁的中学生因不堪老师在课堂上当众羞辱,写完遗书后结束了自己的花季生命,至今仍让人扼腕叹息。

    教育工作者表示,一些侮辱性、攻击性的语言和行为会伤害未成年人的自尊心、自信心,从而使他们的身心受到伤害。学生们认为,学生在权利受到侵犯的时候,往往处于弱者地位,被打后,只要不严重,往往忍气吞声。

    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未成年人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未成年人保护法同时还规定,学校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

  相关评论      
相关稿件
· 父母监护人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 中国修法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撑起一片“蓝天”
· 解读未成年人保护法: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将被罚
· 修订后未成年人保护法将于明年6月1日起施行
·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订关注到中小学生减负等问题
· 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有望于29日表决通过
  用户名 密码 匿名
请您发表感言,注意文明用语并遵守相关规定
 查看评论 留言须知
 
(责任编辑: 郭小天 )
 读图时代
新华网评
 
新华社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