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 29部法律法规实施

 劳动者打官司有新说

保障农民工权益 新华社发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拖欠工资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申请仲裁超过60日为由主张不再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拖欠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持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交保证金,解除合同时拒不退还的,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争议的,以及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要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经劳动仲裁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 劳动者打官司更方便有效

 让百姓吃得放心

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五种农产品不得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消费者因食用了前述禁售农产品而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要求赔偿,也可以直接向该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要求赔偿。

 保护风景名胜

 《风景名胜区条例》: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除了要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外,还将被处以最高100万元的罚款。为抑制旅游景区门票竞相涨价的风潮,门票收入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景区管理机构不得从事营利活动。

 拍电影要悠着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办法》:严查国家级保护区内拍摄电影、违法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

 保护万里长城

 《长城保护条例》:禁止在长城上从事七种活动:取土、取砖或者种植作物;刻画、涂污;架设、安装与长城保护无关的设施、设备;在长城上驾驶交通工具,或者利用交通工具等跨越长城;展示可能损坏长城的器具;有组织地在未辟为参观游览区的长城段落举行活动以及文物保护法禁止的其他活动。违反前述规定的,对个人将处最高5万元罚款,对单位将处最高50万元罚款。破坏长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长城保护条例12月1日施行 七种行为被禁止

 律师收费明码标价

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风险代理最高收费比例不得高于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禁止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群体性案件以及涉及公民切身利益的婚姻、继承等民事案件实行风险代理。律师事务所只能收取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 ·一批法规、规章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来源:工人日报 文/陈明 生林琳)

  法治频道年终报道系列2006中国法治·立法 案件 关键字 警示录 亮点 责任编辑:熊红祥 董冬冬

                                                                         (责任编辑:熊红祥)

发表评论: 用户名 密码 匿名

 查看评论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