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的储户段先生状告工行“31日”不计息案在北京市朝阳法院一审落判。法院最终确认工行所称“大月30日和31日视同一天计息”符合交易习惯,因此驳回了段先生的诉讼请求。但法院认为,工行确实存在未尽到告知义务的过错,因此判令其承担40元诉讼费,同时就此问题向工行发出司法建议函。
在法院调查中,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表示:自1965年4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储蓄存款利率调整后有关业务处理手续问题的通知》施行后,根据该《通知》,“将大月的30日与31日视同一天计息”,已成为金融行业各类储蓄存款(包括通知存款)涉及按日计息时的通行做法,并延用至今,这种做法与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并不冲突。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家利率管理的法定机关,其说明具有权威性。因此,段先生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同时法院认定工行未尽到应有的告知义务,并向工行发出司法建议函,建议工行考虑在相关凭证上,就相关交易规则予以明确注释和说明,或在营业网点采用公告形式告知储户。
记者手记
法院判决段先生败诉的理由之一是依据公平原则,即工行在日利率计算上采取年利率/360天的计算方式,因此其按一年360天计息是从公平衡量。但此前记者采访时却了解到,工行在计算与存款相对的贷款利息时,贷款日利率同样是年利率/360天,但具体计息却是按照实际贷款天数,不知这样的“不公平”何时能完善。(记者
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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