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嘉宾:中国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姜伟
观点:对接公约,受贿罪应修改
扩大贿赂的范围 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构成要件
对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受贿罪应从两方面进行修改。
首先,修改贿赂犯罪中贿赂内容的界定。《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贿赂”的内容被明文规定为“不正当好处”。中国刑法则将“贿赂”的内容直接限定为“财物”,把财物之外的利益排除在贿赂内容之外。
其实,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往往可以转化为金钱财物。从某种意义上讲,诸如免费提供劳务、装修住房、提供住房使用权、出国出境旅游等财产性利益,均以提供这些利益的一方直接给付金钱财物为基础,这些财产性利益不过是金钱财物的另一种表现形式而已。而且财产性利益也往往可以直接以金钱计算其价值。即便是安排出国留学、提供性服务等非财产性利益,有的也可以直接以金钱计算其价值。凡此种种表明,非财产性利益与财产性利益并无本质区别,在广义上都属于不正当私利,在一定条件下,甚至可以相互转化。满足人不同需要的私利的表现形式之差异对于构成受贿罪并不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显然,扩大贿赂的范围不仅有利于打击那些利用职务便利获得财物以外不正当利益的腐败行为,也与世界各国腐败犯罪立法潮流相契合。
其次,修改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要件。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只要索取或者收受不正当好处的行为是与其职务行为相关的,就构成受贿犯罪。中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受贿罪有两种基本行为形式:一是索取贿赂,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二是收受贿赂,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前者行为人只要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即构成受贿罪,后者则要求行为人必须同时具备“收受他人财物”与“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两方面的要件,才能构成受贿罪。
在司法实践中,将“为他人谋取利益”设定为受贿犯罪的构成要件为预防和打击许多腐败交易带来了不利影响。这一规定客观上减轻甚至解除了行为人利用各种手段聚敛钱财的心理压力和精神负担。一些人故意把收受贿赂和为他人谋取利益在时间和空间上分离开聚敛不义之财。司法部门在认定这些“灰色收入”的法律性质时确实感到困惑,以致行为人往往因此逃脱法网,严重影响了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
所以,在受贿罪中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构成要件,不仅可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又可加大打击腐败的力度。

嘉宾:中国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索维东
观点:四大问题困扰国际刑事司法协助
政治因素的影响。从实践看,在没有法律规定或双边条约时,国际司法协助可以通过外交途径,遵循互惠原则进行,但同时也可能受到各国对刑事司法协助的态度与认可程度、相关国家的刑事政策等政治因素的影响。随着国际刑法的发展,由于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和庇护权在一定程度上被滥用,妨害了国际社会在制裁跨国腐败犯罪方面的司法合作。
人权保护与打击犯罪、维护国家主权的冲突。片面强调打击犯罪及片面强调人权保护,对人权与国家主权的认识偏差,都会对反腐败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产生消极影响。特别是生存权与死刑认识上的分歧进入国际刑事领域后,直接影响反腐败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接受和拒绝。
国内立法与国际立法有待有效衔接。由于各个国家的相关国内立法发展相对不平衡,在某种程度上与国际公约,双边、多边国际条约的不协调、不配套,制约了司法协助的有效开展,影响了对跨国腐败犯罪的打击与控制。
刑事司法协助在世界范围内发展、使用不平衡。发源、发展于欧洲的刑事司法协助在欧洲等国家发展迅速,形成了多种刑事司法协助相互配合、共同发展的态势。广大亚、非、拉国家,刑事司法协助的发展则刚刚起步。法律制度的漏洞容易使腐败犯罪摆脱国家控制。

嘉宾 中国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陈云龙
观点:情报信息工作滞后拖反贪后腿
贪污贿赂普遍,反贪部门却案源短缺
中国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陈云龙在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第一次年会暨会员代表大会主题发言中提出,反贪情报信息工作滞后问题亟待解决。
陈云龙检察长认为,当前我国正处在新旧体制和机制转轨时期,贪污贿赂现象十分普遍,但与此同时反贪部门却普遍遇到案源短缺的问题。举报线索量少、质次、成案率低已成为困扰当前反贪工作的一大瓶颈。究其原因在于反贪工作基础薄弱,信息情报不灵。正是情报信息工作滞后,导致反贪工作长期处于一种被动应付状态。
陈云龙检察长介绍,1994年召开的全国检察机关第四次反贪侦查工作会议首次明确提出加强情报工作。但是由于认识的局限性,在随后十年间,反贪情报建设在反贪部门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和发展。
陈云龙检察长认为,当前反贪情报信息工作已远落后于反贪工作形势发展的要求,其滞后性表现在:从战略层面看,由于一直以来没有专司反贪情报信息工作的部门,反贪工作作为检察机关的“拳头”缺少智力支持,影响了决策层对反贪工作全局的掌控能力;从战术层面看,由于缺乏整合各类各级反贪情报信息的工作机制,情报信息分散,综合利用率低,制约了情报信息作为一种重要侦查资源的整体效能的发挥。
陈云龙检察长强调,反贪情报信息工作滞后问题必须尽快解决,否则将严重影响反贪工作的顺利进行。

嘉宾 中国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何素斌
观点:国际司法合作公约是个好平台
在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第一次年会暨会员代表大会上,中国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何素斌提出,我国应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签署和实施为契机,加强反腐败领域的国际司法合作。
何素斌指出,随着外向型腐败犯罪的增多,外逃贪官的增加,加强腐败领域的国际司法合作尤显重要和迫切。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我国加强腐败领域的国际司法合作提供了平台和契机。
何素斌认为,应对国际反腐败的趋势,我国应从以下几方面加强反腐败领域的国际司法合作。
第一,以《公约》为参照,修改完善我国反腐败刑事法制。《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是惩治腐败犯罪涉及范围最广泛的一项反腐败全球性公约,它的许多内容,直接代表着国际社会反腐败犯罪最新的立法动向和发展趋势。而我国反腐败刑事法制是以1997年修订通过的刑法为主体,加之其他一些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构建而成的,其中一些方面已不能适应当前打击腐败犯罪的需要。必须顺应国际反腐败犯罪的趋势,全面审视我国反腐败犯罪的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正视其中的不足并加以完善。
第二,加强沟通协商,全面建立打击和预防腐败的全球性合作机制。强化与各国的司法合作,建立国际间反腐败经常性的交流平台,消除歧见,形成系统的合作网络。
第三,强化工作措施,加大涉外追逃工作力度。要通过加强国际反腐败领域合作这一有效途径,多方法多渠道方式加大追逃力度,使腐败分子无处可逃。

嘉宾 中国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检察长 郭永运
观点:完善腐败资产追回机制迫在眉睫
在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第一次年会暨会员代表大会上,中国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郭永运在主题发言中指出,与《公约》相比较,中国有关腐败资产追回机制的法律规定还存在不小差距,建立相关的制度和机制是中国当前反腐败的迫切需要。
郭永运指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首次确立了被转至境外的腐败资产必须返还的原则,创设了腐败资产追回机制,对腐败资产追回与返还作了具体的规定,构建了腐败资产追回的国际法律机制,其核心内容是通过一定的民事和刑事没收措施并通过民事和刑事诉讼,将被转往他国的腐败犯罪资产予以追回并按照一定的规则予以返还和处分。这一机制极大地拓宽了各缔约国就如何追回腐败资产开展国际合作的渠道,促进了各缔约国就资产追回问题开展国际合作的可能性,也是公约的突出贡献和最大成果。
与《公约》相比较,中国有关腐败资产追回机制的法律规定还存在不小差距。郭永运认为,中国建立相关的制度和机制是当前的迫切任务,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研究,一是建立先行民事审判的诉讼制度;二是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三是完善冻结、扣押制度;四是完善保护善意第三人权利的制度;五是建立允许他国分享追回资产的财政制度;六是建立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和裁决的司法审查制度;七是建立资金监控与快速反应机制。
(以上稿件来自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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