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要闻 国内焦点 法治快递 以案说法 经济与法 特别关注
法治评说 国际焦点 警法故事 立法动态 社会与法 立法解读
廉政动态 警钟长鸣 政风建设 廉政文化 廉政眼
廉政时评 廉政先锋 反腐漫画 反腐论坛 贪官相
 您的位置: 新华网 首页 >> 法治频道 >> 立法解读
最高法:劳动合同效力优于单位内部规章制度
2006年10月01日 14:18:22  来源:新华网
【字号  我要打印 我要纠错 

    新华网北京10月1日电(记者杨维汉、陈菲)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比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在法律上哪个优先适用?10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依法赋予了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优先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说:“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基本目的之一,就是为了既保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又维护和支持用人单位依法行使劳动用工自主权,促进企业加强规范管理和民主管理,健全劳动用工的规章制度。”

    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确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优先适用效力,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特别是企业的经营管理者不正当行使劳动用工管理权,借少数人的民主侵害多数职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权利,从而倡导运用协商对话、集体谈判的机制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维护和推行集体劳动合同制,促进劳动力市场管理秩序的规范。”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说明了司法解释规定的本意。(完)

  相关评论      
相关稿件
· 中国将建立劳动用工登记制度
· 陕西:三年内劳动合同签约率将达到九成
· 劳动合同法草案或10月二审 违约金等是焦点
· 河南启动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3年行动计划”
· 福建规定未签合同职工也可获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
· 厦门将用三年时间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全面实施
· 劳动合同法:倾斜还是平衡
· 用人单位不能强迫离职劳动者签订“竞业禁止”合同
  用户名 密码 匿名
请您发表感言,注意文明用语并遵守相关规定
 查看评论 留言须知
 
(责任编辑: 熊红祥 )
 读图时代
新华网评
 
新华社区
 
 
 
新华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