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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法:“老赖”须申报财产 法官必实地核查
2006年09月21日 14:03:33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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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高级法院立执行新规侧重以债务人为责任中

    执行法官受调查控制财产义务和时限制约

    记者今天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最新出台了《关于民事执行中调查控制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是广东高院首次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对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职责和期限以及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的义务和期限进行细化明确。各种细化措施的出台将使“老赖们”所隐藏的财产无所遁形,更体现了法院执行工作从债权人为责任中心向债务人为责任中心的转变。

    《规定》对执行人员调查、控制财产的义务和时限作出了明确规定:执行人员在接到明确的财产线索后,应在5日内调查核实,情况紧急的,应在48小时内调查核实;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申报无财产、或申报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人民法院必须前往被执行人所在地的房产国土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车辆船舶管理部门、银行、住所村(居)委会以及实地进行调查或搜查。对于执行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相应财产调查、控制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规定》还明确了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的规定:法院决定受理执行案件的,应当在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的同时一并送达《申报财产通知书》和《申报财产表》,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必须向执行法院如实申报财产。同时,在执行期间,以后有财产增加的,还必须自取得财产之日起3日内补充申报。否则,法院将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定》首次规定,对于被执行人申报无财产或未申报财产以及申报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在指定的场所或新闻媒体发布悬赏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的公告。悬赏举报的奖金由申请执行人负担;发布悬赏举报公告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广东高院出台此《规定》,目的在于规范法院民事执行中的调查、控制财产措施,用法院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相结合的原则指导全省执行工作,加大执行力度,提高执行效率,尽最大努力依法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记者邓新建 通讯员高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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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董冬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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