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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淄博一区法院研制电脑量刑软件遭质疑(图)
2006年09月03日 07:59:29  来源:国际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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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脑量刑比法官判案更公正? 制图/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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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法院研制出“电脑量刑”软件,输入案件情节就能得出刑期;有关人士质疑“有电脑判案还要法官干啥”

    山东淄博市淄川区法院研制了一套“电脑量刑”的法律软件。输入案件的具体定罪情节,电脑就能判决出一个刑期。

    有人支持电脑量刑,认为可以防止法官滥用权力,避免同样案件由不同法官审出“不同结果”的弊病;但也有人质疑说,永远没用完全相同的个案,这正是允许法官拥有自由裁量权的所在。让程式化的电脑来处理千变万化的案件,只能是司法的退步。

    对于电脑量刑的孰是孰非,律师、检察官和法学专家对此发表“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看法。

    观点髴荩荩

    阳光量刑防审判诟病?

    李勇律师:法律规定不可能面面俱到,法官自由裁量的范围过大,常出现同一案件由不同法官审出“不同结果”的现象。把具有强大记忆和检索功能的电脑技术,运用到司法审判中,恰到好处地弥补了法官这一“人为因素”对量刑的影响,使审判成为“阳光作业”。

    “电脑量刑”是科技的进步,也是科技服务于司法实践的具体运用。电脑量刑时,不带任何观点、社会关系、人际关系,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能严格依法量刑,防止出现“同案不同刑”的诟病。

  有电脑还要法官干啥?

    政府公务员张先生:说到“电脑量刑”,不由得使人想起“电脑算命”来。电脑也是人制造的,目前电脑的逻辑思维能力远不如人脑的水平,怎能审案量刑?

    电脑果真能审案判案,是否就不需要法官这个职业了?法官配备几名电脑软件工程师,效果岂不更好?

    重庆渝北区一检察官:“电脑量刑”可以克服人为干扰,表面上看来公正,实质上是一种机械操作,不能适应千变万化的案件情节需要。这些千变万化的案件情节,直接影响定罪量刑,法官可依据自由裁量权对此作出准确判断,机械化的电脑则无能为力,所以“电脑量刑”并不可取。

    西政刑法硕士叶瑞:按现行的诉讼法,裁判权只能由法官行使,电脑无权裁判,因此无论是电脑直接确定刑期,还是电脑软件参与合议庭的“合议”,均无法律上的依据。

    从法理上讲,裁判权属于公权力,公权力来源于法律的授权,若没有法律授权就无“权”,所以“电脑量刑”缺乏法律依据。

    电脑量刑作判案参考?

    陈伦律师:法律对量刑的规定仍过于笼统,造成法官自由裁量权太大;个别法官的业务素质不高,易滥用权力,导致司法腐败。

    在此背景下催生的“电脑量刑”,为司法审判提供了一个“客观”的尺度和标准,可为法官正确判罚提供重要参考,限制了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有利于法律的公正统一实施。

    社会上对司法不公的议论,主要是相同罪行和相似情节,在量刑裁定上差别太大而引起的。但有了电脑辅助,在一定程度上可使法官在量刑时有所参考和遵循,尽最大可能避免量刑时出现畸轻、畸重现象。从这个意义上讲,电脑量刑也是一种进步。

    但电脑量刑过于“教条化”,只能按固定程序进行“思考”,无法应对千变万化的案情。因此,它只能是对判案起到一种辅助的参考作用,绝不应该代替法官的思考和判断。 (记者肖玉 梁杰英 来源:重庆晨报)

肖扬强调:司法廉洁是司法公正的基本保证

 
肖扬(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肖扬强调,最近中央在关于加强两院工作的《决定》中,特别强调要保证和促进“司法廉洁”,严肃查处违纪违法问题,坚决把那些徇私枉法的害群之马清除出去。人民法院担负着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重要职责,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重要力量,能否实现司法公正,关键在于保持司法廉洁,司法廉洁是司法公正的基本保证。各级法院务必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从促进法院事业健康发展、推进依法治国、维护公平与正义的高度,切实加强领导,扎实工作,推动反腐倡廉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详细请进

兰州赢官司青岛判无期 谁还相信司法公正?

    7年前,甘肃海欣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海欣公司)法定代表人乔红霞与青岛澳柯玛集团销售公司(下称澳柯玛公司)打了一场经济纠纷官司,澳柯玛公司败诉。但是,在甘肃省两级法院胜诉的乔红霞却被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本报2003年12月17日曾作报道)

    乔红霞一案,由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同一事实作出了不同的判决,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督下,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4日作出裁定,撤销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发回重审。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将本案移送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对此案审查起诉。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两次将此案退回青岛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天津市检察院二分院经审查后认为乔红霞不构成犯罪,不应被起诉。2005年10月,天津市检察院二分院第三次将此案退回到青岛市公安局,乔红霞也被送回青岛市公安局羁押。 >>>>>>详细请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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