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要闻 国内焦点 法治快递 以案说法 经济与法 特别关注
法治评说 国际焦点 警法故事 立法动态 社会与法 立法解读
廉政动态 警钟长鸣 政风建设 廉政文化 廉政眼
廉政时评 廉政先锋 反腐漫画 反腐论坛 贪官相
 您的位置: 新华网 首页 >> 法治频道 >> 法治快递
最高立法机关:物权法要全面准确体现国家基本经济制度
2006年08月22日 19:47:29  来源:新华网
【字号  我要打印 我要纠错 

    新华网北京8月22日电(记者田雨、邹声文)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康生22日在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汇报物权法草案的修改情况时表示,制定物权法,既要体现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也要体现对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私有财产平等保护的原则。

    胡康生说,在物权法草案修改过程中,有人认为,物权法是私法,应以保护私有财产为主;有人认为,物权法应突出对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的保护。法律委研究认为,从中国的国情和实际出发制定物权法,首要的问题是必须全面、准确地体现我国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只有这样,才能制定出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物权法。

    草案四次审议稿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作为物权法的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通过明确国有财产的范围和归属、国家所有权的行使和国有企业的物权等,维护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地位;明确集体财产的范围和归属,保障集体经济的发展;明确私人所有权的范围和对私有财产的保护,鼓励、支持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胡康生说,法律委经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建议根据宪法有关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体现党的十六大有关精神,从物权法的角度对草案四次审议稿作如下修改、补充:

    --将草案四次审议稿第五十条修改为“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保障公有制经济的巩固和发展,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保护国家的、集体的、私人的合法权益。”

    --增加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在草案修改过程中,有人认为,国家和其他民事主体不是平等主体,对他们的财产不能平等保护。有人认为,物权法是私法,首先应保护私人财产,按照先私人、再集体、后国家的顺序加以保护。

    胡康生说,法律委研究认为,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它的社会主义性质是由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主要是由居于主体地位的公有制经济决定的,同时对属于不同市场主体的财产给予平等保护又是适应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一条基本原则。因此,坚持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对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私有财产给予平等保护是一个统一的有机体。没有前者,就会改变社会主义性质。没有后者,就违背了市场经济原则,反过来又会损害基本经济制度。

    胡康生说,至于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在产业政策、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贷款发放等方面,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项目采取不同的调控政策和手段,属于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节,需要其他法律作出规定。(完)

专题: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

  相关评论      
相关稿件
· 新物权法草案仍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说“不”
· 小区车库车位归谁所有?物权法草案有了新说法
· 新物权法草案未对城镇集体所有权归属作出界定
· 物权法草案未对“公共利益”作出界定
· 公产私产孰先孰后? 物权法强调“平等保护”
· 人大常委会举行第23次会议 5审物权法草案
  用户名 密码 匿名
请您发表感言,注意文明用语并遵守相关规定
 查看评论 留言须知
 
(责任编辑: 董冬冬 )
 读图时代
新华网评
 
新华社区
 
 
 
新华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