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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博客侵权案”考验网络秩序
2006年08月04日 18:04:28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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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南京8月4日电 (记者 马杰 石永红) 中国江苏省南京市的鼓楼区法院本周三判决一个发表了侵权言论的“博客”网站败诉。这是中国首例进入公众视野的博客侵权案件,并被称为“中国博客第一案”。

    法院判决说,用户可以自由在博客网站发表文章,但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中国博客网负有监管不力的责任,其要在自己的网站首页向原告南京大学教师陈堂发刊登致歉声明,同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元。

    在中国博客数量迅速扩张之时,最近的几起由博客言论引发的纠纷引人关注和担忧。一些法律界人士呼吁对博客细化立法,以维护网络空间的秩序和谐。

    2005年9月,南京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副教授陈堂发搜索到中国博客网上的一则网络日志中含有侮辱自己的内容。

    在这篇名为《烂人烂教材》的心情日记里,博客主人“K007”对他进行辱骂:“明天要考陈堂发的《新闻伦理与法规》……陈堂发果然是个猥琐人,从他写的书可见一斑……最烂的教材……”

    为了维护自己的名誉权,陈打电话给总部设在杭州的中国博客网,要求其删除该帖。然而,网站方面表示“不能删除”、“不便删除”。

    2005年12月,陈堂发将杭州博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告上法庭。鼓楼区法院2006年6月14日正式开庭审理此案。

    原告认为被告没有尽到监管责任,致使原告名誉受到侵害。而被告则辩称,网络日志仅是作者当时的心情发泄,因而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对于自己的胜诉,陈堂发说:“公民言论自由固然重要,但人格权的权利位阶更高。没有人,包括博客作者,可以让别人付出人格尊严的代价来满足言论自由。” 

    陈堂发认为,网络作为一种大众媒体,不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而成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工具。 中国的一些法律界人士认为,作为首个法庭宣判的博客侵权案,此案的判决将对中国博客的发展影响巨大。

    2005年,全球博客数量突破1亿,中国博客数量也达到1600万,占网民总数的10%以上。这一年也被誉为中国“博客元年”。

    清华大学和社科文献出版社联合发布的2006《传媒蓝皮书》预测,2006年中国博客规模将超过6000万,明年将可能接近1亿。

    然而,在中国博客迅速向大众扩张的同时,由于博客言论自由化、随意化,它所引起的纠纷也迅速增加。一些专家和普通民众甚至担心博客会泛滥成为网民相互侮辱谩骂的场所。

    2006年3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曾受理一起博客状告博客案,此案也是由个人名誉在他人博客空间上遭到诋毁所引起。另外,一些社会名人甚至也涉嫌在博客中诽谤他人。这些都成为博客成长中的不谐之音。

    南京刘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叶雨说,考虑到博客言论的扩散性和所能造成的社会影响,通过制定专门的法律对其进行监管约束已是当务之急。

    叶雨说,中国的《民法》对公民的名誉权、隐私权都有相应的保护条款,但对于影响日益扩大的网络言论,目前尚无专门法律条文约束。

    然而,博客网董事长兼CEO方兴东有不同看法。他更倾向于通过自律方式解决博客中出现的问题。

    今年5月初,主要博客网站、业界专家和网友共同起草了《博客公约》,主要在道德规范和伦理准则上约束博客网站和博客作者。(完)

    相关报道

■ “中国博客第一案”宣判 中国博客网向原告道歉

    新华网南京8月3日电 (记者马杰、石永红)有“中国博客第一案”之称的南京大学教师陈堂发诉中国博客网侵犯其名誉权案,日前由南京市鼓楼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中国博客网被判对其博客内容监管不力,向原告道歉。

    去年9月,南京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副教授陈堂发无意间搜索到中国博客网上的一则网络日志,其中含有侮辱自己的内容。在这篇名为《烂人烂教材》的心情日记里,博客主人“K007”对他进行了辱骂。

    为了维护自己的名誉权,陈堂发同总部设在杭州的中国博客网电话联系,要求其删除该帖。但网站方面的答复却是“不能删除”,因为其“不违反发帖规则”而“不便删除”。

■ 泄露他人隐私就是侵权 博客不能成为隐私播放站

    “贴大字报宣扬他人隐私是侵权,写博客宣扬他人的隐私凭什么不算?”互联网领域一知名律师说,“博客作为一种新兴的交流方式,并不会对已经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造成冲击。人们只需要把已经建立起来的法律理念、法律原则应用于博客就可以了。”

    那么,写博客时泄露别人的隐私,作者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据此,如果在博客上面泄露了他人的隐私,可以被确认为是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侵犯公民名誉权的行为,应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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