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法官:说过“如果再卖就拘留”
2006年6月20日下午,惠华公司的职工代表找到南宁市中级法院执行法官邱小华,咨询案子的执行情况。
邱小华说,解除金秋公司93套房子的查封,是经过债权人会议协商同意的。他们这里有会议记录,所有债权人代表都在会议记录上签了名。金秋公司应付惠华公司违约金及其逾期支付利息的数额,惠华公司和法院计算协商了好多次,至今还没有确定下来,所以没办法执行。
对于邱小华的解释,惠华公司负责人表示,南宁市中级法院执行法官是在有意帮助被申请执行人拖延时间、逃避债务。南宁市中院是先已造成了93套房产解封的事实,方才于2005年11月开会讨论的。而且惠华公司根本没有同意解除房产的查封,他们根本没有在会议记录上签名。金秋公司应付惠华公司违约金及其逾期支付利息的数额,应由法院执行局根据生效判决书和法律规定计算,这是法院的义务。金秋公司应该赔多少钱,不是由惠华公司来计算和决定的。
7月18日,南宁市中院执行局副局长李寿林表示,对于金秋公司将查封房产继续销售,曾经批评过他们,如果金秋公司真的将查封房产变卖,不仅是罚款的问题,就要采取拘留的措施了。他们对此事也下了决心,曾明确对金秋公司说过:“如果你再卖就拘留你!”他们也要求购买房子的人前来举报,曾经有人举报但没有证据。
而据惠华公司董事长助理陆善和表示,其实邱小华早已知道金秋公司将24套查封房产变卖,并且私下还给他说过。在法院的一次协调会上,金秋公司的负责人也明确说出法院查封的117套房子已全部售出。
记者于7月19日来到南宁市中院欲采访执行局局长李秋,一工作人员表示李秋开会去了。记者随即找到执行法官邱小华,记者表明来意后,邱小华对记者所提问题没有正面回答。记者留下联系方式表示若李秋局长回来可以与记者联系,但直到7月21日,记者仍未得到任何答复。
记者21日电话联系了南宁市中院执行局局长李秋,他表示正在接待客人不便接受采访。
记者随后来到广西高级人民法院,高院新闻处相关人员表示将会把材料递交给有关领导,并表示已开始与南宁市中院协调此事。但截止记者发稿前,广西高院和南宁市中院仍没有给记者任何答复。
业内专家:南宁中院涉嫌违反最高院相关规定
国内颇有名气的房地产业打假人、“老孙打假·房产维权”网站(www.laosundajia.com)站长孙安民表示,南宁市中院未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单方面地解封了被查封的房产,使这批价值高达4000余万元的房产在没有进行评估、拍卖、监控的情况下任由被执行人随意销售,销售房产所得资金流向不明,这种做法使申请执行人和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南宁市中院的这种做法实在令人费解。按照 2004年10月1日实施的《最高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南宁市中院的做法涉嫌违反其中的四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故意不履行监管职责,发生灭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对已经发现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故意拖延执行或者不执行,导致被执行的财产流失,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没有法律依据将案件执行款物执行给其他当事人或者案外人,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的;对依法应当拍卖的财产未拍卖,强行将财产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
同时,孙安民还表示,按照2003年6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消费者如果不慎购买了已经被法院查封、抵押和已经卖出去的房产,这种情况下所签订的购房合同应被视为无效合同,购房者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申请法院判决合同无效、要求退回房款、计算利息和损失,如果在销售中存在欺诈行为,消费者可以要求按不超过已交房款的2倍向侵权方进行索赔。(王黎明 辛国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