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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密注射死刑执行车
2006年07月20日 15:40:48  来源:南方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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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计行刑车

    使用注射死刑执行车被李祖良当作任内着力推动的一项工作。2002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推进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工作的通知》,李祖良觉得时机成熟了。

    2003年初遵义市中院向市政府申请购买死刑执行车获得批准。李祖良派人到处“取经”,均无功而返,于是他下决心和重庆金冠汽车制造公司,联合研制改装注射死刑执行车。

    “院长亲自参与设计。”遵义中院办公室主任张宗刚说。

    “为了让执行床能够360度旋转,方便死刑犯对准自动门出入,我们几次派人到重庆商讨技术细节。”李祖良说。而重庆厂家也两次来遵义征求意见,根据法官要求,在执行车内加装冲洗设备,“考虑到死刑犯因为紧张大小便失禁,弄脏执行床”。

    死刑执行车初次亮相,李祖良就招致外界的质疑。在经济欠发达的遵义,购买如此昂贵的东西,到底有多高使用率﹖

    李祖良迅速作出回应。他认为,不能简单算经济账,“要说成本,砍头最廉价最划算,但是那种野蛮的行刑方式已经被现代文明所不容。”

    据了解,在遵义建一个固定刑场要200万元,而中院辖区很大,包括14个县(区、市),“如果把各地死刑犯都押解到市区执行,无论从安全上,还是从程序上都不可行。”李祖良说,死刑执行车作为一种“流动刑场”,到当地执行死刑,不但节省成本,还有利于宣传和威慑犯罪。

    让死亡变得更舒服些

    “相比枪决,注射死刑方式更文明、更人道,能减少死刑犯的痛苦。”李祖良说,注射死刑方式也更容易得到死者家属的认可。

    “相比注射死刑,枪决的场面阴森恐怖,充满血腥味,死刑犯和家属的痛苦都比较大

    。”重庆律师邱兴盛说,他曾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工作6年。

    邱兴盛回忆枪决场景时说,法院一般在行刑前一天,派人到交通方便的郊区马路旁找一块空地作为秘密、临时的刑场。执行当天,包括开道车、警车、囚车等在内的庞大车队浩浩荡荡向刑场进发,沿途都要戒严。“执行死刑人数多时,还要调武警。”

    为了保证命中率,枪决时法警与犯人的距离必须很近。“考虑到中国人有一种保全尸的观念,给死刑犯保存一个完整的面部,法警会叫犯人张开嘴巴,以便让子弹从他的嘴里穿出。”邱兴盛说。

    对于那些担任“现代刽子手”的法警来说,每次执行任务,都要承受巨大心理恐惧。

    “执行枪决前,法院一般都要请法警们大吃大喝一顿以‘壮胆’。执行完了,回来还要再吃喝一顿,来给自己‘压惊 ’。”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死刑研究专家刘仁文说,“注射死刑带来的压力则要小得多。”刘以前在基层法院挂职,经常遇到执行死刑的场景。

    “从枪决到注射的死刑执行方式变革,是推进刑罚人道化的一个国际趋势。”刘仁文估计目前极少的死刑判决是采用注射方法执行。

    “注射死刑符合联合国在1984年通过的《保护面临死刑者权利的保障措施》的要求,即在未废除死刑的国家,执行死刑‘应以尽量减轻痛苦的方式执行’。”刘仁文说。

  死刑在中国

    “死刑的方法主要分为普通方法和专业方法两类。前者是剥夺人的生命,而后者是在剥夺生命的同时使罪犯备受痛苦和煎熬。”刘仁文说,过去为了强化死刑威慑效果,常常通过游街、示众等方式。

    和枪决、注射相比,传统死刑方法追求极致的专业方法来折磨和杀死罪犯。一般来说,在古代应用广泛的“斩刑”带来的痛苦较轻,但“身首异处”却让习惯于“死后全尸”的国人感到更为屈辱和恐惧。绞刑给死刑犯带来的痛苦更大。在死刑方式中,让死刑犯最为痛苦的莫过于凌迟。到了近代,中国的死刑开始从重刑主义走向轻刑主义,死刑的执行方式开始变革。 1905年,清末修律大臣沈家本力主废除凌迟等酷刑,并意图统一死刑的执行方式。

    1910年5月15日,清政府颁布《大清现行刑律》,规定死刑分为斩、绞两种。次年,颁布《大清新刑律》,规定仅用绞刑一种,但保留“侵犯皇室罪”、“内乱罪”等仍用“斩”刑。

    根本废除斩刑,是在民国以后。1914年11月27日,民国政府颁布《惩治盗匪法》,规定“死刑得用枪毙”。

    新中国成立后,一直延用枪决的方式。1979年,新颁布的刑法规定:“死刑用枪决的方法执行。”

    1996年修订刑事诉讼法时,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开始积极推动地方中院死刑执行方法改革的试点工作。1997年3月28日,昆明市中院作为试点单位,执行了第一例注射死刑。

    “可以说,100年前,清朝修律大臣沈家本行刑方式人道化和统一死刑方法的改革思路在今天仍然在延续。”刘仁文说,目前,云南、浙江、湖南等省宣布要全面推广注射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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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熊红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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