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市高院和市民政局联合公布了《关于解决执行难案件中困难人员生活救助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对于执行难案件涉及的生活困难申请人,各区县民政部门可按照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临时救助政策给予救助。目前北京市法院每年受理的特困群体案件少则两三千件,多则五六千件,《意见》的出台使解决特困人员案件执行难的问题步入良性循环。
《意见》规定救助的范围是具有北京市正式户口,因人民法院在履行执行程序时涉及执行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交通肇事赔偿、民事伤害赔偿、其他民事事故赔偿案件和职工追索工资、社会保险金案件中,依法查明被执行人确无或暂无履行法律义务的能力,而申请人生活困难、符合救助条件、需要给予救助的人员,都可以申请临时救助。救助资金的来源由区县城乡低保资金和临时救助资金预算中列支。这些案件执行和部分执行后,执行法院要先行扣除由民政机关支付的救助款,及时返还民政机关,尽可能减少本市财政负担。
对于执行难案件涉及的生活困难申请人,各区县民政部门可按照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临时救助政策给予救助。临时救助的标准一般以能够维持当地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为原则,个别生活困难较大的家庭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城市居民的救助标准参照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救助,目前北京城市低保标准是月人均收入低于300元。
申请救助的具体程序是,规定申请低保待遇的,依据低保申请相关政策规定的申请审批程序执行;申请临时救助待遇的,由执行法院到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帮助案件申请人申请临时救助。申请时需提交下列材料:申请人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收入证明;人民法院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法院为申请人办理临时救助的函件及有关材料。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区县民政部门,收到执行法院函件等申请材料后,经审核,申请人符合救助条件的,批准享受临时救助待遇,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临时救助款拨付工作,由执行法院支付申请人。(记者邱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