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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审计法》增加审计机关检查权及封存权
2006年05月23日 13:21:40  来源: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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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23日上午10时,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高峰、审计署法制司司长王秀明通报近年来公安机关与审计部门协作配合打击经济犯罪有关情况。王秀明称新修订的《审计法》增加了审计机关检查权和封存权:

    [人民日报记者]:王秀明司长,新修改的《审计法》对审计机关在权限和手段方面做了哪些调整?这些调整对我们审计机关查处经济犯罪案件有什么帮助?谢谢!

    [王秀明]:非常感谢你对审计工作的关心。今年2月28日,《审计法》修改通过。修改后的《审计法》,在审计机关的权限和手段方面做了一些调整。主要增加了审计机关一些检查权、查询权、封存权和提请有关机关予以协助的权限。

    [王秀明]:检查权主要是对被审计单位电子数据及其系统的检查。过去我们只是查纸质的账册和资料,这次《修改法》适应信息化和财会的电子化趋势,增加了被审单位为我们提供电子系统的资料,增加了这个管理系统。

    [王秀明]:第二,增加了审计机关同意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银行的查询权。过去单位的公款以个人的名义转存金融机构,公款私存背后有很多的问题,而现在只要有证据证明,公款私存的经县级审计单位批准就可以查询。

    [王秀明]:再一个就是明确审计机关对财会资料的封存权。过去在审计中经常发现被审单位在审计期间转移、隐匿、销毁会计资料和会计凭证、账目,或者转移、隐匿违反规定取得的资产,不光给审计取证和查询带来障碍,也给国家的资产安全带来了危害。所以,这次新修订的《审计法》赋予审计机关对发生上述行为的情况下有权制止,如果制止无效,经县级以上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批准以后,可以对违规的资产采取封存措施。

    [王秀明]:第四,我们刚才介绍了和相关的部门有配合机制。这次《审计法》修改过程中,考虑到审计机关受自身的管辖和权限,靠审计手段难以发挥作用。修订后的《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可以提请公安、海关、工商行政等机关予以协助。

    [王秀明]:这些规定在过去《审计法》的基础上又增加了这些权限和手段。有利于我们更加及时、有效地、准确地查处一些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特别是对那些隐蔽性比较强,涉及到经济犯罪的问题,我们过去没有权限和手段就断了,这次给我们增加权限,权限范围之外的问题可以提请有关部门予以协助,写在法里,这样有利于审计机关查处隐蔽性的问题。所以,在维护财经制度,打击腐败,打击经济犯罪方面可以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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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熊红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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