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首页 | 时政 | 国际 | 高层动态 | 人事任免 | 港澳台 | 法治 | 社会 | 廉政 | 专题 | 图片 | 视频 | 论坛 | 短信 | 资料
 法治要闻 法治快递 以案说法 特别关注
法治评说 警法故事 立法动态 立法解读
 社会聚焦 关注民生 倾听民意 人物故事
社会广角 奇闻趣事 社会评论 漫画图表
 廉政动态 警钟长鸣 政风建设
廉政时评 廉政先锋 反腐漫画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治频道 >> 法治动态
指导意见出台 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将有章可循
2006年05月17日 10:10:47  来源:新华网/新京报
【字号  留言 打印 关闭 

 

   新华网北京5月16日电(记者 顾瑞珍)针对发生在土地征用征收、房屋拆迁、库区移民、企业改制、环境污染等方面群体性纠纷日益增多的情况,日前全国律师协会印发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提出了相关的工作意见。

    《意见》指出,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只能通过法律途径、就法律问题履行职责。在群体性案件中,律师可以接受群体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参与调解,代理诉讼;也可以作为政府、企业的法律顾问提供咨询服务,协助政府和司法机关处理和解决问题;或接受政府、企业等相对方的委托,代理诉讼,参与调解。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应注意处理好与当事人、司法机关、政府、媒体和公众等方面的关系。不得支持或协助委托人故意隐瞒、遗漏重要证据或作虚假陈述。不得参与或建议当事人以违反社会治安、干扰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等手段促使案件的解决。律师受理群体性案件后,应通过正当渠道及时向政府相关部门反映情况,发现有可能激化矛盾扩大事态的问题和苗头应当立即通报司法行政主管机关。

    《意见》还要求,律师依法办理群体性案件,各地律师协会应当予以支持、指导和监督。律师协会可根据律师事务所的请求,组织对个案论证研讨,也可以自己决定召集论证研讨会,提出意见;当律师的人身和执业权益受到损害时,律师协会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督促相关部门采取措施,维护律师合法权利;如果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未按《意见》要求办理群体性案件,造成恶劣影响的,律师协会可以根据相关行业规则予以惩戒,或提请司法行政机关予以处罚。(完)

    接群体性案件至少需三名合伙人集体决定

    昨日,全国律师协会正式向媒体发布该《意见》。《意见》要求,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应遵守报告备案制度。律师事务所接受群体性案件委托后,应及时向所属律师协会报告。多个律师事务所承办就同一诉求不同当事人案件,可协商确定一家律师事务所负责向律师协会报告。承接群体性案件,应由律师事务所至少三名以上合伙人集体讨论决定,统一接受委托,指定专人承办,共同研究工作方案。

    律协可就案件相关问题向公众表达意见

    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李大进说,当前群体性案件较多发生在土地征用征收、房屋拆迁、库区移民、企业改制、环境污染以及农民工权益保障等方面。“由于群体性案件通常有着较为复杂的社会、经济、政治等原因,对国家、社会有着不容忽视和不同程度的影响,迫切需要对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进行规范和指导。”

    《意见》提出,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应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与指导。律师依法办理群体性案件,律师协会应当予以支持、指导和监督:对影响大的群体性案件,律师协会应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律师协会可以根据需要就案件相关问题向公众表达意见;律师的人身和执业权益受到损害时,律师协会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督促相关部门采取措施,维护律师合法权利。(新京报 记者 廖卫华)


    相关链接:

    最高检规范侦查行为 努力解决律师会见难问题

    律师法十年关注其职业角色和生存现状

    律师“参政”渐成风气

打印】 【纠错】 【评论】 【主编信箱
(责任编辑: 底东娜 )
 发表评论: 用户名 密码 匿名

 查看评论
  请注意:
·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遵守《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
尊重网上道德,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法律责任。
· 新华网拥有管理笔名和留言的一切权利。
· 您在新华网留言板发表的言论,新华网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
· 新华网新闻留言板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 参与本留言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如您对管理有意见请向留言板管理员反映。
 法治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