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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阜南扶贫局窝案宣判 局长索贿被判10年
2006年05月11日 16:43:26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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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扶贫开发局犯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十万元

    身为扶贫开发局局长,王春平却利用职务便利,向他人及扶贫项目实施单位索要、收受贿赂21万余元。近日,这起涉及到扶贫局单位受贿,原局长个人索贿的案件,在安徽省阜阳市中级法院终审结案。阜南县扶贫开发局犯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王春平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单位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王品正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王本端犯单位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王春平,男,现年46岁,1997年至2005年先后担任阜南县柴集镇党委书记、阜南县教委主任、阜南县扶贫开发局局长。2005年9月28日被逮捕。被告人王本端,男,现年42岁,原任阜南县扶贫开发局副局长;被告人王品正,男,现年62岁,已退休,原任阜南县教委项目办干部。

    法院审理认定,被告单位阜南县扶贫开发局为谋取本单位利益,利用实施扶贫项目的职权便利,以单位名义索取项目实施单位财物计27.5万元。

    王春平利用担任阜南县柴集镇党委书记、阜南县教委主任、阜南县扶贫开发局局长的职务之便,非法索要、收受他人贿赂,以及在单位经济往来中收受回扣,共计人民币21.06万元,美元200元;并为谋取单位利益向扶贫项目实施单位索取钱财计人民币27.5万元。

    王品正利用担任阜南县教委项目办干部的职务便利,伙同王春平收受回扣4.9万元,并将其中的1.9万元非法占有。

    王本端利用担任阜南县扶贫开发局副局长职务便利,与王春平等人为谋取单位利益,以单位名义,向扶贫项目实施单位索取财物或参与密谋。

    阜南县扶贫开发局在单位受贿犯罪过程中,主要是采取向申请,要求实施扶贫项目的单位,进行或明或暗地直接索取钱财,以及费用提成,然后用于单位人员旅游费用和单位开支。如2003年至2004年,阜南县扶贫局安排在该县某服装学校实施扶贫培训项目。项目实施前,王春平即安排人员与服装学校负责人商定,从该校每期的培训资金中提取30%,作为扶贫局办公经费。结果扶贫培训资金拨付该校后,扶贫局四次收取学校送给的钱款5万元。

    2004年“五一”假期前,王春平以单位职工旅游为由,又要求该服装学校赞助旅游费用4000元。后又先后从该县劳动技校及兽药站、广播局、乡镇等单位索款22.1万元。

    王春平在实施收受、索贿犯罪中,从1997年担任柴集镇党委书记开始,到2005年春节前担任扶贫局长收受该县残联人员所送1000元止,先后作案22次。采用的手段包括为亲属看病、接受感谢、购图书回扣、批准支付工程款、人员分配工作、人员调动、拨付扶贫款、发包建设工程、安排扶贫项目等机会,或直接索要,或会心收受。受贿数额最大的为1.85万元,最少的为1000元。

    一审法院根据被告单位和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后,被告人王春平不服提起上诉。因在二审期间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其上诉理由,故阜阳中院终审后,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作者:石中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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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熊红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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