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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涉黑犯罪须秉持法治要义
2006年04月20日 10:45:49  来源: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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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纪委督办吉林榆树贪官徐凤山家族涉黑案(图)

    随着时任吉林省榆树市人大副主任的徐凤山中“剑”落马,以其 儿子徐伟为核心,杀人、抢劫、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强迫交易于一身,涉案金额达几千万元的黑社会团伙被一举摧毁,近30人落入法网,收缴非法枪支7支、军用手雷一枚、子弹105发,缴获高级轿车7台。(《东亚经贸新闻》4月19日)

    徐氏父子犯罪团伙被打掉,在当地显然是人心称快。徐氏父子落入法网的消息传开后,人们奔走相告,甚至燃起了鞭炮。榆树市一位商界人士感叹:“榆树的天算是晴啦!”然而,榆树的“天晴了”,还会再次变为“晴转多云”吗?

    事实上,和许多涉黑犯罪一样,徐氏父子之所以会落马,也是由于高层介入的结果。当地警方向媒体披露了这一案情,称徐氏家族的犯罪事实惊动了中纪委。省、市主要领导多次批示:要求有关部门认真查办“5·18”案件,铲除黑恶势力,确保一方平安。而在此之前,当地执法部门却对他们无可奈何,专案组发现,徐氏父子在当地可谓一手遮天,在专案组核实的45起案件中,仅有3起报案,其余案件在当地公安机关不见任何记载或档案资料。由此可见,徐氏父子的毁灭,除了要归功于一些百姓冒险坚持举报,还要“归功于”上级领导。没有上级领导的批示,榆树的天还不知道要黑多久。

    让人担忧的地方正在于此:上级领导要管那么宽的地方,要管那么多的人和事,假如今后他们的注意力被别的地方或者别的事情吸引,又或者上级领导变换了,那么,当地会不会又有新的黑恶势力出现、榆树的天空是否又会“晴转多云”?

    从根本上来讲,按照有关法规对涉黑犯罪的定义,犯罪团伙必须要有官员充当保护伞、存在官黑勾结的现象,才能够称为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可见,涉黑犯罪的出现,正是由于对一些基层官员监督约束乏力、“人治”超越“法治”所造成的,“人治”恰恰是社会犯罪出现的根源。因此,仅仅依赖高层的明断,依赖某些上级领导的批示,是无法根治涉黑犯罪的,相反这恰恰就是涉黑犯罪层出不穷的根本原因。中国政府一直对涉黑犯罪保持高压态势,曾经几次掀起打击涉黑犯罪的专项风暴,但黑社会性质犯罪层出不穷,有些地方上官黑勾结十分严重。徐氏父子长期在当地为非作歹,一手遮天,徐凤山还能够在政界步步高升,足见当前基层政权对涉黑势力管治乏力,很容易被黑恶势力渗透、操持;基层民主培育不足,也使得百姓在黑恶势力面前往往只能忍气吞声,求告无门。这使得黑恶势力极容易在当前的中国基层社会滋生蔓延,成为破坏基层治理、影响社会安定的重大隐患。

    所以,打击涉黑犯罪,治本之道是要秉持法治要义,坚决地变“人治”为“法治”,落实依法治国。什么是依法治国?按照中共十五大报告中的相关定义,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那么,打击涉黑犯罪,也必须能够做到这一点:“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这就要求我们的社会必须坚定不移地继续加快推进民主法治,加快培育基层民主。必须把与黑恶势力斗争的主动权掌握在广大人民群众手中,使任何公权力都必须依法行使并受到充分的民主监督和制约,这样才能够有效增强基层政权自身的免疫能力,使黑恶势力失去其保护伞,涉黑犯罪才能够真正得到有效遏止。(作者:邓清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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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董冬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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