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转载作品应先授权、后传播
2月15日上午10时,国新办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了近期中国查处网络侵权盗版行动等方面情况。
目前报刊和网站的关系,现在很多网站都依靠大量转载传统的报纸和杂志刊物的新闻报道来吸引人去上网,但是很多情况下都是没有得到允许的,并且也没有支付费用的。
对此,国家版权局新闻发言人、版权司司长王自强指出,关于报刊和网络使用作品的关系问题,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报刊社对报刊上已经发表的作品,只要作者不做“不能使用”声明的话,报刊可以不经作者的同意使用作品,但是要支付报酬。为此国家版权局根据法律的规定专门制定了报刊转载付酬的标准。
但是,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报刊社享有这种法定许可的权利,目前互联网不享有这种法定许可的权利。在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一个司法解释,报刊转载法定许可的这种使用方式可以适用于互联网。根据司法解释,报刊上发表的短小文章和互联网上发表的短小文章,作者没有作出“不得使用”声明的,互联网可以不经过许可使用,但是要支付报酬。
因为这种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司法解释,这个解释后续的报酬标准没有规定,所以互联网使用这些作品的时候,实际上没有付出报酬。
王自强说,关于互联网使用这些已发表的短小作品是不是适用法定许可,需要从法律的层面来确定,现在国务院正在制定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这个条例里对这个问题就要作出回答,当然是否把它纳入法律确定的范围,有待今年出台的这个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加以确认。
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指出,在《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出台前,我们掌握的原则是,除了极少量的合理使用的作品和极少量的属于法定许可范围内的,大多数的作品都应该是先取得授权,然后再在网络上进行传播。我们强调的是先授权、后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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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被网络侵权可通过两途径来解决
单位和个人如果发现自己的作品在网络上被侵权的话,有哪些途径来制止这种侵权行为?
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介绍说,发现自己作品被侵权以后,第一件要做的事情是取证。取证最好是在公证部门的公证下进行,使它具有法律的效力。之后,他有几种途径来解决,一是通过司法的途径来解决这个问题。二是当被侵权的作品传播比较广,涉及到损害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国家版权行政部门也可以受理权利人的投诉。
不营利的网站算不算侵权?对此,阎晓宏指出,营利不营利不是界定是否侵权的标准,不在于你拿这个东西干了什么,而是在于你是不是取得了许可。我举一个例子说明,你拿了别人的一件物品用于公益事业,这也是不允许的,也构成侵权。但是我们在查处上是有区别的,我们重点打击的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性的侵权活动。>>>详情
擅自从事著作权集体活动将受处理
1月底国家版权局曾经发布消息,称擅自从事著作权集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将受到处理,这些消息发布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并引发了不同的看法和质疑。认为国家版权局版权司这个信息的发布,要依法查处未经批准的集体管理行为是违法的,一是查处这种违法行为没有法律依据,二是认为这种查处是限制了权利人意志自治的方式。
王自强说,我认为,第一,提出这种质疑的朋友对中国现行的著作权法律法规缺乏足够的了解。2004年12月,国务院颁布并于2005年3月正式实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5条明确规定,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该条例第6条明确规定,除依本条例依法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外,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集体管理活动。该条例第44条规定,凡擅自设立集体管理组织或者设立集体管理组织分支机构,或者擅自从事集体管理活动的任何组织和个人,国家版权局都可以依法进行查处。所以,查处未经批准的非法的集体管理活动是国家版权局的基本职责和义务。如果对明显的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国家版权局视而不见,就是失职,就是监管缺位。
第二,提出质疑的朋友对著作权这种无形财产权行使的特殊性缺乏足够的了解。与有形财产不同,作为著作权的无形财产可以在同一时间、同一空间由众多的不同的使用者共同使用。由于这种无形财产的特殊性,作者对自己享有的权利的行使,有些是可以控制的,有些是没有能力控制的。可以控制的就是专有授权,比如说作者创作作品出来以后,出版社出了以后是专有的,任何一家出版社出了一本书,其他的出版社就不会再出这本书了。一个作品被一家电影制片厂在同一个地域拍摄以后,其他电影厂绝对不会再就这个作品去拍电影。这种专有授权,只能通过专有使用,作者是可以控制住的,也是完全可以自己行使的。但是有些权利作者是无法控制的,举个例子,一个词曲作者创作了一首歌,实际上任何人都可以唱,任何人都在唱,而且唱与唱之间不形成刚才讲的专有出版权的这样一种行业的竞争。作者无法面对成千上万甚至上百万的人一个一个单独授权,使用者也不知道从哪儿去找作者,这样的话,这种权利的行使就成了一种障碍。因此,对作者无法控制和没有能力行使的这种权利,只能通过集体管理这种方式来进行,这在全世界各国是概莫能外。
王自强指出,所谓集体管理,实际上就是作者的结合体,它是代表作者向使用者发放许可,然后向使用者收取报酬,并将报酬分配给权利人,它是一个非营利的机构。
集体管理组织是向所有的使用者、权利人开放的,同时集体管理组织也不得歧视任何使用者,就是说只要使用者提出使用需求,它不得拒绝。集体管理组织不是在干预作者自由意志的实现,作者可以自愿加入,也可以不加入。因此,那种认为通过集体管理的方式是限制了作者意志自由的观点是不正确的。打个不太确切的比喻,一个人有一辆汽车或者一架钢琴,这是他的财产,他拥有处理或者不处理的权利。但是他一旦要处理的话,不能把汽车和钢琴抬到大街上,放到广场上,放到那儿就影响秩序,他必须按照交易的规律和基本程序来进行。
王自强表示,目前存在的一些没有经过批准就开展集体管理活动的,他们不是自己在使用作品,而是将别人的作品授权,去收取报酬,去分配报酬,去诉讼,这样的做法是违反了现行法律规定的。当然,中国的集体管理制度起步比较晚,我们现在还不能适应社会的需求,国家版权局正在加紧集体管理制度的建设,为广大的使用者,为广大的权利人提供便捷、合法、有效的服务。>>>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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