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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环境罪:8年全国定案仅3起
www.XINHUANET.com  2005年11月29日 11:21:47  来源:新华网\半月谈

     "破坏环境也是一种犯罪!"在倡导建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今天,我国公民尤其需要培育这种环境法治意识。尽管我国1997年修订的刑法,在第六章第六节特别增加了有关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条文,但是,8年来,全国以破坏环境罪定案的寥寥无几。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汪纪戎在前不久举行的一次国际环境论坛上提到一个发人深省的数字:近年来全国以破坏环境罪定案的只有3起。

    违法案件数以万计,追究刑责寥寥无几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提供的资料,近年来,我国每年发生环境污染事故1500~2200起,每年发生的环境违法案件也在2万件左右。今年截至10月底,各地共出动环境执法人员101万人次,排查企业42万家,立案查处违法案件2.3万件,已经结案1.4万件,其中取缔关闭2682家,停产治理1750家,处理责任人163人。

    每年都会有相当一部分案件已经触犯刑法,但并没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实,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已经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家环保总局环境应急中心副主任陈善荣这些年参与了很多重大污染案件的查处工作,在他印象中,目前以"破坏环境罪"定案的寥寥无几。

    "破坏环境罪"为何难追究

    "破坏环境罪"定案为什么如此困难?首要原因就是地方保护主义在作祟。造成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都是规模大、效益好的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它们大都是与政府利益有着千丝万缕联系的企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周珂教授在谈到这一问题时说:"地方政府为了追求经济的高增长,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而容忍环境污染,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所以,在处理这些污染事故时,往往会出现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结局。"

    陈善荣副主任也不讳言某些地方政府与污染企业的这种利益纠结,甚至存在个别官员充当污染企业保护伞的现象,"不排除存在'官污勾结'"。

    其次,我们现在在判断一个违法行为最后造成多大的污染损害时,往往是根据其造成的经济损失来衡量,而并没有考虑到环境的公益性。"污染对环境造成的破坏,实际上是一个有损公益的行为",陈善荣对半月谈记者说:"我们现在主要是以违法行为造成多少直接的经济损失作为量刑的标准,比如死了多少鱼,就以鱼的价值做参考,但是其对环境公益的破坏,现在还缺乏依据,也缺乏技术手段,因此很难评估。"

    陈善荣还谈到,"环境污染具有长期性和隐蔽性的特点,这也给在法律上定性、定罪带来困难"。

    环保部门盼司法解释及早出台

    环境执法者手中没有"尚方宝剑",执法已经成为我国环境整治的软肋,暴力抗法事件近年呈上升趋势。据不完全统计,2004年,山西、江苏、福建等12个省市发生的阻碍环境执法事件就达4400余起,其中暴力抗法事件120多起,严重影响了环境执法的顺利进行。

    暴力抗法事件屡禁不止的原因除了部分企业环境法治观念淡薄,片面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以及一些地方政府盲目追求经济增长,对企业排污偏袒和纵容外,最重要的则是环境执法缺乏必要的现场强制和自我保护手段。

    而造成执法者"腰杆不硬"的原因,正是本应成为环境执法威慑力之源的"破坏环境罪"8年来还没有司法解释。

    国家环保总局政策法规司韩敏处长认为,虽然破坏环境罪的罪名在刑法上已经有了规定,但实际操作上不是很明确。什么行为符合刑法中规定的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各地环保部门在认定时存在困难,很少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而缺少量刑标准也使法院在判案时没有依据。

    韩敏透露,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启动对有关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工作。而陈善荣副主任则表示,"我们强烈希望司法解释尽快出台"。

    仅有司法解释是不够的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顺应了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趋势。中国的环境现在到了非常危险的程度, 没有任何余地纵容它恶化。"周珂教授在谈到制定中的司法解释时说:"这个司法解释不仅为法院审理破坏环境罪时提供切实可行的依据,而且,应当给我国环境立法的指导思想带来一些突破。"

    司法解释的出台,可以使一批环境犯罪案件及时得到查处,但是,司法解释出台的最终目的不是惩罚而是要规范人们的社会行为。在这一点上,似乎有更多的事情要做:

    首先,一定要明确环境是公共的,破坏环境是对环境公益权的侵害。周珂教授认为,刑事诉讼法有必要与刑法的制度做一些配合,比如个人也可提起公益诉讼,这样可大大避免政府保护主义对环境犯罪的查处不力。

    其次,可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赋予环保部门更大的权力。"像日本,它现行的《环境行政刑法》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直接追究刑事责任。"

    最后,应加大追究环境犯罪者的民事赔偿责任的力度。周珂说,在对待环境污染的问题上,英美法系有一句格言:"法律不得使违法者通过违法行为而获利"。国外很多污染环境的案件,它的民事赔偿达到了一个天文数字,这个数字实际上不是赔偿受害人的实际损失,而是使违法者交出通过污染环境而获得的利益。"(半月谈记者 赵利根 王 淳)

(责任编辑:潘若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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