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 孙萍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指出,要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中央全会再次提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是具有深层次含义的:虽然我们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但有些法律法规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今年“两会”期间,我递交《关于敦请监察部履行职责维护行政复议法尊严的提案》,提及的三年前商务部针对香港嘉利来案做出的复议决定就是一例。
嘉利来案本是件脉络清晰、是非分明的案件。如此简单的事件,经过商务部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国务院办公厅督办,当地有关部门依然拒不纠错、拒不执行。虽然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也作出了与商务部行政复议决定一致的裁决,可落实到最后的执行环节,人们发现,一个犯了4年的简单错误,依然没有得到纠正,这实在令人费解。
政令不通的原因是复杂的。有的政令因涉及地方利益而被抵制,比如中央制定宏观调控政策后,社会上有一种说法,认为政策这一“刀”砍下来,对不同地域的效果不一样,对西部可能是砍到脑袋上了,对中部砍到腰上,对东部则是砍到脚后跟上。这种说法显然是从地方利益的角度出发表达了某种不满情绪,客观上会对执行中央政策形成阻力。政令不通另外一个原因就是下达过程中逐级衰减。由于政府层级过多,有的命令和决策到达基层时已经失去了应有的效力。但最根本的原因可能与法治的权威有关。中央政策或者决定之所以应当被执行,不仅因为它是中央政策和决定,而且因为它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所以,要解决政令不畅通的问题,首先应当从法治入手。
在越来越多地强调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今天,如果继续容忍上级政府的各种命令和政策决定在执行过程中被扭曲、被消解、被抵制,那么,受到挑战的就不仅是政府的权威,更是法治的权威。无论是国家的法律法规,还是上级政府的决定命令,其本质都反映了法治的精神和力量。法律法规难以有效实施,上级命令决定遭到抵制,都是法治不健全的表现,也是法律缺乏权威的表现,是任何法治社会不能容忍的现象,值得警惕。
一个法治社会,不管是什么人,都应敬畏法律、服从法律,不能蔑视法律。政府应该依法行政,法院应该依法办案,公民应该知法守法。树立政府权威首先要树立法治的权威,一个国家如果缺乏法治权威,对政府、对社会、对公众都有害无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