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观点
正方:无因果关系不担责
反方:私力救济不得越界
针对交锋激烈的两种说法,记者采访了一些法律专家。
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崔巍认为“张德军的行为构不成刑事责任”。
首先,歹徒的抢劫行为在先,而从两车保持的距离来看,张德军也属于正常追赶。其次,从主观上看,张德军是见义勇为制止犯罪,他没有任何主观过错。“但不排除张德军负一定民事责任的可能”。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陈教授认为,法律遵循因果关系,若歹徒死伤这一后果是自身操作不当引起,张德军追赶只是一个条件,条件与结果间无因果关系,张德军就不负任何责任。
四川省社科院副院长、法学所研究员周友苏则有不同看法:“张德军见义勇为的行为值得提倡,但是,我国现行法律赋予公民对违法犯罪行为采取私力救济的权利空间是有限的,任何人的行为都不得超过这个界限,即使从情理上看是合理的、正义的行为。”
周友苏进一步解释道:“我们常说的私力救济主要限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而社会对刑事犯罪更多的是采取公力救济。这样一来,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之间就常常可能发生一些冲突,如何协调二者之间的冲突也是值得探讨的一个问题。”
针对不少人提出的“见义勇为不应担责”的观点,周友苏认为,从技术层面上来说,法律追求的公平正义是一种更高层次的公平正义,而这种公平正义往往隐藏在冷冰冰的法律条文之中。因此,它可能与社会一般的公正评价发生冲突。
“在依法办事的框架之内,如果能最大限度兼顾见义勇为这样一个大家普遍认可的行为标准,是既能保护市民见义勇为行为又可维护法律尊严的有益尝试。”周友苏认为,法院既要遵守法律的相关规定,又要尊重民众的价值取向。(胡强
记者 张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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