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法官行为 促进司法公正——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李克就《法官行为规范(试行)》答新华社记者问
新华网北京10月24日电
新华社记者田雨、陈菲
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制定《法官行为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行为规范)。新华社记者24日就行为规范的相关内容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李克。
必须对法官行为举止提出不同于其他社会群体的特殊要求
“法官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力,稳定社会秩序、实现公平和正义的特殊社会群体。”李克说,法官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必须对这样一个群体在工作和生活中的行为举止提出不同于其他社会群体的特殊要求。
李克认为,法官行为既包括立案、审判、执行、接待当事人等司法活动中的职业行为,也包括交友、娱乐、参加社交活动等业外行为。随着司法作用的增强,社会公众对法官行为的关注程度越来越高,法官行为与司法的公正、与法院的形象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并直接关系着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所以,建立一套适合中国法官职业特点的行为规范,以指引和约束法官的言行举止,体现司法的公正、文明、高效、廉洁,就非常迫切地摆在了我们面前。”
对于最高人民法院此次制定的行为规范,李克表示,“这是一部比较全面、系统地调整法官行为的提示性规范。”他透露,行为规范目前先在法院内部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将根据各地法院在试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意见和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
充分体现“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导方针
李克认为,行为规范充分体现了“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
李克介绍,在立案方面,规定了对有困难的群众应当准许口头起诉、上门立案;对当事人的诉状内容和形式不符合规定的,要求法官做到一次讲清有关要求,避免当事人反复来法院。在处理涉诉信访方面,要求努力做到“来访有接谈、来信有回音、申诉有结果”,及时接待来访人、耐心听取情况、认真解答问题;对信访内容不属于法院职权范围的,要求法官耐心向来访人解释原因并指明有权处理的机关或者部门;对来访人系老弱病残孕者,要优先接待。在庭审过程中,要求不得随意更改庭审时间,确有必要延期的,应当立即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无法通知的,应当安排人员在原定庭审时间和地点向诉讼参加人解释。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来电或来访询问案件执行情况的,要及时说明已采取的执行措施、执行进展情况,耐心解释执行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等等。
“这些规定把方便留给了群众,把责任留给了法官,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为人民、人民法官爱人民的思想,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民法官的本质特征。”李克说。他认为,行为规范的制定和贯彻执行,对于人民法院密切和保持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对于有效化解各种矛盾和纠纷、构建和谐社会也会发挥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