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楼的地下室(即人防工程)被人防办出租,海淀华清嘉园的9名业主将海淀区人防办告上法庭,与他们争夺地下室的主人地位。昨天,海淀法院一审驳回了业主的要求。
■事端
海淀人防办出租地下室
2003年8月,海淀区人防办把华清嘉园甲15号楼地下二层租给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公司,每年收取2万元租金,直到2013年。
尽管海淀人防办强调他们不是在出租,而是在收取使用费,但他们收取使用费的形式看不出与出租有何区别。
■官司
业主争当地下室主人
今年10月,依据《防空法》“人防工程谁投资谁收益”的规定,以及《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9名业主起诉要求确定自己是地下室的主人,因为小区的房子是自己花钱盖起来的,自然也包括地下室。9名业主还要求拿回人防办已经收取的2万元租金。
海淀区人防办辩称,华清嘉园甲15号楼的地下二层其实是人防工程,属国家所有而非业主,人防办对该国家财产进行管理是分内的事,不同意业主的诉讼请求。
■判决
法官驳回业主诉讼请求
审理此案的法官方岩认为,业主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就已经明确知道地下二层并不属于自己,而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二层不在物业管理的区域内,因此《物业管理条例》的条文对本案并不适用。
同时,方岩还不认同市人防办曾给市人大代表的一份回复。回复曾明确说,小区业主是人防工程的投资人,因为修建地下室的投资已摊入房价中。方岩认为,这种观点仅限于理论探讨,并不具有权威性及法律效力。方岩法官最后驳回了业主诉讼请求。业主听完判决后,当庭表示上诉。
■观点交锋
法官:期待《物权法》调解纠纷
秦兵:根据现有法律即可调解
方岩法官表示,居民小区内的防空地下室产权归属目前没有法律予以界定,才导致纠纷出现。他呼吁应尽快建立《物权法》,避免出现类似纠纷。
律师秦兵则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房屋所有权归房屋土地使用权人拥有。既然开发商已将土地使用权转卖给业主,他们也就拥有了防空地下室的所有权。另外,《物权法》草案条款中并未对地下人防工程产权做出规定,试图以此为依据来调解人防工程产权纠纷也是非常困难的。 (记者傅沙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