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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肆盗卖QQ号该当何罪?
www.XINHUANET.com  2005年09月30日 11:45:16  来源:广州日报

    深圳某网络公司员工利用负责系统监控工作的便利,盗窃QQ账号后与他人合谋
倒卖牟利达8万元。该案两名犯罪嫌疑人曾某、杨某因涉嫌盗窃罪,昨日由深圳市南山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并将于近日提起公诉。

    据悉,这是深圳市首宗因涉嫌盗窃“虚拟财产”被批准逮捕并拟提起公诉的案件。

  案发:

    盗窃倒卖QQ号码200个

    据查,犯罪嫌疑人曾某从2005年3月起至案发之日一直在深圳市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安全中心负责系统监控工作。在此期间,曾某通过“××网”认识了山东省淄博市的犯罪嫌疑人杨某。

    今年3月至7月,犯罪嫌疑人杨某将用户的QQ号码通过互联网发给犯罪嫌疑人曾某,曾某则通过窃取公司前同事使用的管理账号查询到该QQ密码保护数据,然后将查询到的数据发回给杨某,由杨某破解、更改密码后将QQ号码卖出。

    通过这种手段,两人共盗取、破解QQ号码200多个,卖出160多个,非法获利8万元,其中犯罪嫌疑人曾某分得5万元,杨某分得3万元。经核查,被窃取密码的账号同时还拖带价值2654元Q币以及网络游戏币。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这是深圳市首宗通过刑事手段成功打击此类新形式犯罪的案件。南山检察院负责人认为该件案件的办理是对目前我国刑事司法领域有关此类案件的突破,办好了对于促进完善相关法律有参考价值。承办该案的检察人员积极查找资料,多方论证,在有关犯罪事实查证属实后,及时批捕了该案的两犯罪嫌疑人。

    检察官说法:

    盗窃“虚拟财产”可定罪

    据深圳市南山区检察院负责办理此案的检察官介绍,由于目前法律上对类似案件缺乏规定,司法界对于罪名的确认以及虚拟财产价值的确定等都存在较大的争论。

    近年来,网络正在成为许多人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QQ号码、Q币、网络游戏账号、装备和收费邮箱账号等一样,成为了许多人的“虚拟财产”。盗窃QQ账号、游戏账号等网络财产牟利,严重影响了网络的安全。而目前我国的司法实践领域对盗窃此等QQ账号行为的认定尚属空白,没有相关的法律条文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由于网络财产是网民耗费大量金钱得到的,因此其本身应该具有价值。现实生活中虚拟财产存在换算机制,网络上对虚拟财产存在定价,可以交易。由此可见,虚拟财产本质上具有他人拥有的财产的性质,可以构成盗窃罪的犯罪对象。

  呼声

    完善相关法规

    保护虚拟财产

    办案检察官接受采访时说,由于首次遇到类似新型犯罪案件,他们在罪名的确定上颇费了一番心思。我国现行《刑法》虽然规定了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罪和非法破坏计算机系统罪,但将本罪的保护对象限定在国家事务、国防事务、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显得过于狭窄。而有关司法解释中也并无对窃取QQ账号等虚拟财产的性质认定作出明确的说明。

    办案检察官接受采访时建议,鉴于目前与网络“虚拟财产”有关的案件增多,可以考虑加快立法进程,出台“网络犯罪控制法”等相关法律。

    针对网络“虚拟财产”难以确定价值的特点,可以考虑在将来的法律中规定一个价值计算办法,为各方面确定“虚拟财产”的价值提供一个标准。只有出台有效的法律,才能更好地保护日渐增多的“虚拟财产”,维护网络世界的安全。

  相关链接

    窃取网络游戏玩家账号

    被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今年上半年,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网络盗窃大案”作出宣判。3被告大肆窃取网络游戏玩家的账号,随后出售游戏装备牟取利益,涉案金额达上百万元。由于没有相关法律依据,法院对该案3名网络大盗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判处刑期最长为一年零六个月。该案被称为以刑事手段打击盗窃”虚拟财产”行为的第一案。

    法官认为,由于该案中被告人所窃的装备系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无法以实物形态呈现,其具体价值难以认定,因此如认定盗窃罪名则缺乏要件。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个部门对此类财产的价值进行有效的认定,法律在此处也没有相关规定,因此只能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立案定罪。(记者李少华通讯员李燕)

(责任编辑:熊红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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