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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遭遇法律空白 捐女儿器官救人竟无人敢要
www.XINHUANET.com  2005年09月26日 12:44:12  来源:华西都市报

    “女儿岚岚今年7岁,因患上脑癌于9月16日死亡,我们希望把她的器官无偿捐赠给那些急需救治
的人……”但因为相关法律条文的空白,绵阳市经开区石塘镇左海蓉女士的愿望没能实现。

  无助:女儿患病被迫放弃治疗

    今年32岁的左海蓉女士在绵阳市一家公司打工,丈夫在绵阳做装饰建筑工人。1998年生下女儿岚岚,岚岚两岁时,左海蓉把女儿送到德阳市的外婆家读幼儿园,左海蓉和丈夫经常到德阳去看望女儿。虽然收入很低,但一家人过得其乐融融。

    今年4月,岚岚突然出现呕吐、头晕症状,家人将岚岚送到德阳市人民医院治疗,但病情却不见好转。6月13日,左海蓉又将岚岚送到成都华西医院治疗,查出患“小脑血膜细胞瘤”,医院对岚岚实施了手术。治疗共花去约4万元的医疗费,钱基本上都是左海蓉从亲朋好友处借来的。

    几天后,医院建议做“脑室腹腔分流术”,但左海蓉一家人实在拿不出钱来。7月4日,他们将岚岚接到了绵阳市第三人民医院治疗。7月10日,岚岚出院回家。7月15日,左海蓉带岚岚到绵阳市三医院做手术复查,发现岚岚有大量脑积液,急需做“脑室腹腔分流术”。但由于无力支付昂贵的治疗费,左海蓉一家被迫放弃治疗。

  感动:捐赠女儿器官救助他人

    知道岚岚生命即将逝去的时候,左海蓉毅然作出决定:把女儿身上全部器官捐献给他人,让女儿的生命在其他人身上得以延续,也算是女儿为其他贫困的孩子做点事。左海蓉告诉记者:“女儿就算不在我身边了,但如果她的器官可以使另一些人活下去,就像我的女儿依然活着一样,我会觉得开心。”

    9月16日上午9时,岚岚再次昏迷,医院告知无回天之力。“大脑已经不行了,但其他器官还很正常。”眼睁睁地看着女儿就要离去,悲痛之余,左海蓉再次表示把岚岚的器官捐献给那些急需器官救命的病人。

  无奈:捐赠器官遭遇法律空白

    16日上午,左海蓉与绵阳市404医院取得了联系,该医院有关负责人对左海蓉说,现在绵阳市的器官捐赠条例尚未出台,作为医院无权接受器官捐赠。

    左海蓉随即向绵阳市红十字会咨询,得到的答复仍是“在相关条例没有出台前,红十字会也不敢接受器官捐赠”。据绵阳市卫生局医政科周科长介绍,由于国家没有出台器官捐赠相关条例,到现在为止,绵阳市还无捐赠器官的先例。

    一个7岁的稚嫩生命凋零之际,她的器官却无法拿来拯救那些急需器官的人,左海蓉一家十分失望。16日13点30分,岚岚永远离开了人世。

  尴尬:急需患者缺乏器官来源

    绵阳市中心医院唐书记告诉记者:“遗体器官移植可以挽救病人的生命,而遗体或器官的解剖,对医学研究十分重要。以前还有少部分人捐献或有偿捐献遗体(器官),但近年来却越来越少。一方面,人们的思想认识跟不上去,另一方面,国家也没有这方面的立法,致使遗体(器官)捐献没有法律支持,境地很尴尬。”

    一位外科主任医师深有感触地说,在法律缺位的情况下,一方面是有意捐赠人体器官者捐赠无门,另一方面是更多急需移植器官的病人却没有器官可以移植。据资料显示,我国现在约有100万名尿毒症患者,由于器官来源缺乏,这些患者中大概只有50万人有进行器官移植治疗的可能性,但实际上,每年真正能够进行移植治疗的患者也就只有4000至5000人。

    律师说法:捐赠牵涉法律伦理问题

    四川省某律师事务所李律师认为:捐赠器官牵涉到法律和伦理的协调问题。就总体而言,出于救死扶伤目的而进行器官、组织的捐赠移植,是合乎人类道德的。但是,活体器官捐献必须是出于本人意愿,如果该人已经脑死亡(即无民事行为能力时),必须由法定监护人决定是否进行器官捐献。

    由于我国“器官捐赠”这一领域的法律规范几乎为零,许多志愿捐赠器官的人去世后,如果没有法律保护,哪怕捐赠申请书经过公证也无济于事。近年来,国内许多法律人士、医学专家一直建议中国制定“人体器官捐赠法”,以保证合情、合理、合法地解决移植器官来源长期匮乏的问题。(完)特约通讯员陈开端记者辜英智

(责任编辑:熊红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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