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虑到原告方经济困难 法院准予其免交诉讼费

死者母亲因病未到庭,原告方代表表示对判决结果不满意

2004年5月29日本报报道"河马咬人案" 摄影/记者陈柏
发生在30年前的“北京动物园河马咬死人案”,昨天上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落判。由于此案二审期间,死者母亲张钰珍向法院提交了事故发生后北京市园林局出具的国家有政策后再给予补偿的“承诺书”作为新证据,使一审刘家败诉的“河马咬人案”又生悬念。但是悬念终归是悬念,最终市一中院还是以两个理由终审驳回了张钰珍的诉讼请求,同时法院考虑到原告张钰珍不能自理,经济困难,对张钰珍应交纳的一、二审诉讼费9157元准予免交。
■案情回放
1973年5月,张钰珍之女刘淑兰被指派到北京动物园河马馆实习。6月5日下午,在河马馆内轰赶麻雀进入河马兽舍,不幸被河马咬伤,经抢救无效死亡。2004年5月,张钰珍向法院起诉,提出北京动物园因疏于管理,造成未成年人刘淑兰被河马咬伤致死,对此北京动物园负有全责。事故发生后因国家当时没有相关政策,动物园承诺待国家有相关政策时再给予抚恤金补偿,动物园应按照现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赔偿,故要求赔偿各种费用43万余元。
■庭审现场
昨天,死者刘淑兰的姐姐刘淑芬代表已经不能自理的母亲张钰珍听取了法院判决,北京动物园副园长肖绍祥代表动物园到庭。法院判决之后,刘淑芬的情绪一时非常激动,而获胜的动物园代理人则一直微笑着接受记者采访。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刘淑兰被河马咬伤致死后,动物园承担了刘淑兰的医药费、丧葬费等,符合当时的工伤死亡补偿标准。基于刘家的困难,有关部门将其姐刘淑芬从河北省蓟县调回北京,安排到北京市园林局下属北海公园工作,照顾刘淑兰的父母,并应刘淑兰家属的要求提供楼房1套与张钰珍的原住房调换,改善了居住条件。上述行为,在当时无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视为对刘淑兰及其家属的补偿。
现张钰珍要求北京动物园依照现行法律对刘淑兰的死亡后果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此外,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张钰珍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
宣判之后记者现场采访了“河马咬死人案”的双方当事人。
■现场对话
原告方称很难接受判决
死者姐姐刘淑芬接受记者采访。
记者:今天的判决结果您能够接受吗?
刘淑芬:“我很难接受。动物园当初承诺国家有政策时再给予抚恤金补偿,今天却不认账了,我非常失望。下一步我们将考虑申诉。”
记者:动物园方面认为事故发生后他们给你安排了工作、给你家调换了住房已经进行了补偿,你如何看待这一说法?
刘淑芬:“我调回北京工作是落实知青政策,单位给我家调换住房是以我作为北海公园员工的名义,是单位的正常福利,并不属于照顾。”
动物园副园长肖绍祥接受记者采访。
记者:请问动物园方面对今天的判决结果是否满意?
肖绍祥:“我们认为两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非常准确。我们表示赞同。”
记者:官司打完了今后如果刘家确实有困难动物园是否还会提供帮助?
肖绍祥:“这么多年不管刘家告与不告,动物园一直在关心刘家的生活。即便在此案审理期间今年春节我们还给刘家送去了洗衣机。今后动物园还会继续关心弱势群众的生活。”
记者:当年的“肇事河马”现在是否还在?
肖绍祥:“咬人河马已经在十几年前死亡了。现在北京动物园还有3只河马供游人参观。” 李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