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月20日,延安市有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当日下午,陕西黄陵县“9.15”矿难事故煤矿矿长贺明山等5名管理人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依法刑事拘留。陕西省黄陵县七丰沟西煤矿9月15日凌晨发生一起煤矿事故,矿主蓄意隐瞒不报并私自处置,有关部门19日确认这起事故共造成12人死亡,2人受伤。
新华社记者丁海涛摄
今天是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国资委等六部门联合发出《关于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问题的紧急通知》要求公职人员主动撤出入股煤矿投资的最后期限,记者了解到,到当日下午4时,没有一名公职人员主动从煤矿撤出投资。
内蒙古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问题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的一名工作人员介绍,9月15日,自治区召开了全区网络会议,听取各盟市清理纠正工作进展情况。“清理纠正工作因为是属地管理,目前还没有接到一起公职人员主动从煤矿撤出投资的报告。”
此前,记者向一煤矿老板私下了解听到了“宁不当官决不撤股”的说法,“每年投入20万元收益至少是20万元”,投资入股煤矿的高额回报使不少官员心存侥幸。这位煤矿老板比喻官员从中受益是“比抢银行都来得快,并且不承担任何风险。”
他说,一些煤矿老板已经和官员形成了利益共同体,官员为煤矿提供保护伞,煤矿则成为官员的摇钱树。
“官员们在煤矿中的股份多以‘干股’形式出现,在注册时的股东名单上并不体现,只要不出现利益分歧,一般不会出事。”
工作小组的一位人士表示,近期将派出督导组赴重点地区进行督导检查,“对清理纠正工作敷衍、流于形式、清理纠正不彻底的,一经发现,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所在地区、部门和单位领导的责任。”(记者李玉波)
评论:迅速处理官煤勾结者原因何在?
2005年9月,湖南娄底市纪委和公安部门联手侦查一起官煤勾结案,初步查出新化县某副县长、矿管局长、煤炭局长等32名党政干部、国家工作人员在新化支华等3家煤矿参股总额159.5万元,共分得红利93.25万元。(《新京报》9月21日)
虽是“初步查出”,可是对于这样一起官煤勾结案,却已经有了处理结果:查出参股分红的32名官员,除4名涉嫌收受红包礼金的官员被免职立案侦查外,其他皆被免予处分。办案部门将其获得的红利全部没收,上缴财政,其股份统一委托,协议转让。
按理说“初步查出”,是不该结案的,可是娄底市有关部门为何要急着对这些官煤勾结者处理呢?新闻中说,国务院办公厅曾对官商勾结下发9月22日前撤资的“最后通牒”,处理就是依此规定办理。
原来如此!有人可能要问:这些官煤勾结者是“查出”的,而非“主动撤资”,怎么能适用国务院办公厅的规定,对其中28名当事者免予处分呢?
仔细推敲一下国务院办公厅“最后通牒”的原文,便能找到问题的症结所在。
国务院办公厅的文件规定,凡已经投资入股煤矿(依法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在9月22日前,必须撤出投资,逾期不撤出投资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请注意,这里并没有“主动撤出投资”的字样。所谓“最后通牒”要求“主动撤出投资”,只是一些人的想当然的理解。规定中只是说要“必须撤出投资”,并没有强调这种在限期前“撤出投资”的原因是“主动”还是“强制”。
再来看娄底市这次查出的32名官煤勾结者,其红利被没收,所持股份被“统一委托,协议转让”。这显然是一种强制撤出投资的方式,但却赶在9月22日“最后通牒”到期前。这样,绝大多数人被“挽救”,免予处分。即使是这种“快处理”方式对28名官煤勾结者有故意放纵的嫌疑,但却是严格遵循着相关规定。
恐怕这就是事件“初步查出”就紧急做出处理的原因所在。(来源:中国青年报 作者:何向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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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时评:打击“官煤勾结”抓住了矿难要害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的煤矿。同时重申严格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制,认真查处煤矿安全生产和煤矿事故背后的失职渎职、官商勾结和腐败现象。广大干部群众为之鼓掌叫好。
群众为什么叫好?“官煤勾结”千夫所指,对此严加惩处,是群众的强烈要求。在多起矿难中,人们愤然看到“官煤勾结、猫鼠同眠”的可恶嘴脸:安监局长当了“黑心矿主”,分管领导坐享“干股”,有关干部和公务员参股分红。人们在反思矿难时产生的一连串疑问似乎找到了部分答案。为什么一些“黑矿”能顶风生存,证照不全的问题煤矿有通风报信的“消息树”,一些非法矿主胆敢撕封条、砸铁锁擅自恢复生产,安全监管的链条说断就断?为什么出了事故矿主能一逃了之,出了人命还有人忙着捂盖子?为什么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在一些干部眼里被严重漠视?深究原因,除了黑心矿主见利忘义,“官煤勾结、权钱交易”是一个重要原因。打击“官煤勾结”就是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干部为什么叫好?“官煤勾结”成了煤炭生产地区比较突出的腐败现象,对它喊打,也受到广大干部欢迎。“官煤勾结”虽说是极少数干部,但其影响恶劣,具有很强的腐蚀性,给权力寻租造就了滋长的温床,对廉政建设非常不利。重大煤矿安全事故频发,不仅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利益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而且国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政府的权威性都受到严重挑战,社会生产、生活秩序受到侵扰。在个别地方,由于安全事故突出,党政干部的精力受到很大牵扯,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受到不应有的制约。打击“官煤勾结”就是维护党和人民政府的执政形象!
“官煤勾结”现象的出现也有其客观原因,在市场经济制度和法制不健全的情况下,在能源紧缺形成的物质利益面前,在社会环境或周围亲朋的影响下,一些经不住利益或人情诱惑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参与投资入股办矿、接受贿赂、公开或暗中包庇袒护。国务院办公厅要求,由此导致“问题煤矿”和非法煤矿未能停产整顿或关闭取缔,甚至酿成事故的,要一查到底,依法严肃处理。同时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教育为主”的原则,给入股投资办矿的干部自我纠正的机会。那些违反国务院规定、投资入股办煤矿的干部可要注意了,抓紧时间退出为好,如果心存侥幸,阳奉阴违,必将受到党纪国法的惩处。到那时候,悔之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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