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女友熊某提出分手,一直耿耿于怀的四川省金堂县男子王军潜伏在熊某的店内,持刀将熊某和熊某的男友砍伤。在逃离现场时,他害怕熊某报警,将熊某摔在地上的手机“捡”走。这一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经检方审查起诉,法院最终判决王军构成抢劫罪。9月14日金堂县检方介绍,这是今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实施以来,四川省检方首例追诉犯罪嫌疑人遗漏罪行的成功范例。
今年7月,公安机关以王军涉嫌故意伤害罪向金堂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并于移送审查起诉时认定:犯罪嫌疑人王军因昔日恋人熊某数月前提出与其分手而一直对熊某耿耿于怀。2005年5月8日,王潜进熊某所开“红苹果按摩店”内,从店内厨房里寻得一把菜刀向熊某和其男友曾某一阵乱砍,并将二人的头部、手部、腿部等多处砍伤。后经法医鉴定,曾某所受之伤构成重伤,熊某所受之伤构成轻伤。
承办该案的检察官经过认真细致地审查,从案件材料中发现了犯罪嫌疑人王军在现场“捡”走被害人熊某一部手机的问题,检察官围绕这一线索进行深入细致调查。通过提讯犯罪嫌疑人、询问被害人等大量工作,逐步掌握了犯罪嫌疑人王军在行凶过程中,熊某拿出随身携带的一部TCL3188+型手机报警,遭到王军追赶,熊某在奔跑时绊倒在地,其手机也掉在地上。王军在砍伤被害人熊某后,因害怕熊某继续打电话报警,当着熊某的面将该手机“捡”走的基本事实。
检察官认为,犯罪嫌疑人王军在砍伤被害人熊某后,对被害人的暴力威胁仍然存在,且此时被害人尚未失去知觉,其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也不敢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捡”走被害人手机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的规定。其在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同时,亦构成了抢劫罪。故应当以故意伤害罪与抢劫罪两罪追究王军的刑事责任,并实行数罪并罚。据此,检察官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移送了被“捡”手机的相关证据,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和抢劫罪对被告人王军提起了公诉。
9月6日,金堂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元。(刘德华 蒋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