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下房产占地被出让 事先未被告知事后未获补偿
本报讯 (记者傅沙沙 实习生邱佩君)在没有告知和补偿地上房屋所有权人的情况下,市国土资源局将土地出让给华安泰房地产公司。该地房屋所有权人北京市兴辰实业总公司将市国土资源局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该局与华安泰公司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无效。昨天,宣武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焦点1
未收回使用权直接转让
昨天,兴辰公司代理人在庭上出示了一份《房屋所有权证》,证明其拥有广安门外南街丙44号一套建筑面积为113.7平方米的房屋,他认为公司也合法拥有房屋下222.45平方米划拨土地的使用权。市国土资源局未经该公司同意就将该土地出让是不合理的。市国土资源局则表示调整涉案土地是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的旧城区改建,按照《土地管理法》第58条规定,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对此兴辰公司称对方并未收回这块土地使用权,而是将其直接出让了。
庭审焦点2
事先未告知事后未补偿
“国家明文规定要对被收回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人进行补偿。”兴辰公司同样搬出了《土地管理法》第58条,该条例规定依照城市规划进行的旧城改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我们不但没有得到任何补偿,土地什么时候被出让的也不知情。”兴辰公司说,去年12月,他们转让涉案土地和房屋去规划部门报批时才得知土地已被市国土资源局于当年3月出让了。
“条文中注明的是‘可以’告知,并不是‘必须’告知。”市国土资源局说,将由第三方在进行房屋拆迁时补偿对方。兴辰公司认为,拆迁补偿与土地使用权补偿“不是一回事”。
庭审焦点3
涉案土地没办用地手续
庭审中,市国土资源局称兴辰公司虽有房屋的所有权,但房屋所占的划拨土地至今没有取得任何用地手续,未取得土地使用权。
兴辰公司表示,其2001年向宣武区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了土地使用登记,但该部门一直未审批。根据国家土地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土地使用者经国家依法划拨、通过依法转让……接受地上建筑物等方式使用国有土地的,可确定其国有土地使用权。”该公司这套房产是通过他人还债获得,因此享有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
对此,市国土资源局表示,获得土地使用权证才能证明该公司拥有土地使用权。
昨天,法庭并未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