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杨在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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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兰州9月14日电 兰州市原副市长杨在溪、兰州市原建委副主任梁鸿宾13日分别因受贿等罪被法院一审判处14年和15年有期徒刑。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人杨在溪利用担任兰州市副市长的职务便利,于2000年至2004年3月期间,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田某等8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51万元、美元5.3万元、港币5万元、金条12根,数额特别巨大;另外,案发后,从被告人杨在溪亲属及郑某处追回赃款人民币138.5万元和114573.32元存折一个,从被告人处追回劳力士手表一块。被告人杨在溪的犯罪行为影响极坏,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但是,鉴于被告人杨在溪在被纪委"双规"期间,能主动交待纪委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等酌定从轻情节,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我国《刑法》有关条款规定,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杨在溪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追回的赃款人民币138.5万元,赃物劳力士手表一块及11万余元存折一个依法予以没收。一审宣判后,就是否上诉的问题,被告人杨在溪表示将和自己的辩护律师商量后,再做决定。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鸿宾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任兰州市城关区副区长、兰州市城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副主任期间,利用其分管市政建设等方面的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梁鸿宾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拥有巨额财产,明显超出合法收入,且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其行为亦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依照我国《刑法》有关条款之规定,一审判决:被告人梁鸿宾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5万元。受贿款物及巨额财产差额部分共计4515441.04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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