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干部一年看二年干三年等着换状况堪忧
山东省淄博市民政局基层政权科科长孙鼎礼,在最近顺利完成的全省第六次村委会换届选举中,多次到农村就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情况进行调研。近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他深有感触地说:“乡镇干部、村委会成员、广大村民都反映,村委会组织法关于村委会届期为3年的规定太短,应改为5年。”
村委会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海南省民政厅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处长赖朝平分析说,1998年村委会组织法正式颁布时,将村委会一届任期规定为3年有其合理的地方:一是对村委会成员有一定的督促作用,督促他们尽心尽力为村民服务,否则短暂的3年后就可能落选。二是与村委会组织法对村委会成员罢免的规定相辅相成。村委会组织法第七条规定“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比村委会成员由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当选的规定还要严。在成功罢免村委会成员难度如此大的情况下,规定村委会成员任期太长不利于对村委会成员的监督。三是在没有设定村委会成员自动辞职、职务自行终止等规定的情况下,村委会成员的任期不宜规定得太长。四是村委会组织法通过时县、乡级人大与政府的任期也是3年,所以规定村委会的任期为3年比较合适。
赖朝平说,目前看来,村委会一届任期3年的确太短,有许多问题。这些问题,在全国已经完成和正在进行的新一届村委会换届选举中突出地反映出来。如果村委会届期能同县、乡人大、政府的任期一样改为5年,比较合适。
问题一:基层选举活动频繁17年举行13次选举
在我国,由村民参加的直接选举,最主要的是县、乡人大代表选举和村民委员会选举。由于选举制度的设计,村委会和县、乡人大代表的直接选举在届期上没有重合,使得直接选举显得有些频繁。
1982年至今,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都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选举每三年举行一次。1987年11月24日试行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1998年11月4日正式通过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均规定村民委员会选举每三年举行一次。
村民委员会选举,再加上县、乡人大代表选举,使得农村选民需要参加的直接选举活动相当密集,在过去的17年内要参加13次选举,只有1991年、1997年和2003年没有选举活动。这样几乎每年都有选举活动的频率,在全世界也是很少见的。
四川省民政厅基层政权与社区建设处副处长谢正华指出,选举是村民政治参与的一种重要方式,但是这样的政治参与一定要有一个“度”的把握。以四川省为例,近三届村委会选举的参选率分别为93.39%、90.6%、89.3%,逐届呈下降趋势。换言之,直接选举,可能造成选民的“厌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