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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13日,刑法专家储槐植(左)做客新华网谈反腐败的国际合作 |
[访谈实录] [专题:第22届世界法律大会]
反腐败一直是我国社会各界极其关注的热点话题。2005年初,中国银行哈尔滨分行河松街支行行长高山携巨款外逃,引起了中国社会的震动。联想起已有的浙江省建设厅原副厅长杨秀珠、厦门市原副市长蓝甫、国家电力公司原总经理高严等人外逃,如何打击贪官外逃已经成为社会的焦点之一。据商务部一份调查报告,近几年来外逃官员数量大约为4000人,携走资金约500亿美元。这一数字可谓令人触目惊心。9月13日,新华网邀请到资深刑法专家、也是在刚刚结束的第22届世界法律大会中担任“反腐败的国际合作”议题中方主席的北京大学法学院储槐植教授做客“新华访谈”,就上述问题与网友进行了在线交流。
反腐败的国际合作--第22届世界法律大会主题之一
[储槐植] 新华网的网友们,早上好,有机会到这儿来跟网友一起聊聊天,我感到非常高兴。
[主持人]
网友“上海之夜”:世界律师大会是由什么机构组织召开的?请给我们介绍一下这个大会的历史、组织架构和召开这个会议的目的好吗?
[储槐植]
第22届世界法律大会是由世界法律家协会组织的,世界法律家协会是在上个世纪60年代成立的,到今年已经已经召开了22次会议,两年一次。中国在1990年主持过第14届法律大会,从22届法律大会的历史看,两个国家曾经同时主持过两次大会,一个是美国、一个是中国。这次大会是第22届,规模相当大,可以说这次这届大会有两个特点:一个特点是与会代表的权威性,有世界许多国家的法律界、法学界的重量级的人物,而且为数很多;另外,与会代表具有广泛性,如果从地域上说,有五大洲的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从与会者的职业情况看,有司法各界的、还有法学各界的,所以从职业来看非常的广泛。从这次会议的内容看,议题也是非常的广泛,第22届法律大会议题也正好有22个。据我了解,前21次世界法律大会每一届的议题,一般都在10个左右,这次议题到了22个,议题之多大概有是从有世界法律大会以来最多的一次。所以这次大会的两个特点,权威性、广泛性非常的引人注目。当今世界的腐败现象已经跨出国界,所以要有国家之间的协作。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通过的时候做了积极的发言。安南说,腐败对社会产生广泛的腐蚀作用,它破坏民族与法治,扭曲市场,助长有组织犯罪和恐怖主义,威胁正常生活。所有国家无论大小和贫富,都存在腐败现象,对发展中国家尤其具有破坏性。所以腐败已经随着经济全球化、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频繁,腐败也就开始跨国界。所以要遏制腐败,除了一个国家本国的工作,是基础性的,要取得更大的成就,国际之间的合作也是非常重要的。所以在这背景之下,联合国才通过了这样一个国际法律文件。所以我们这次承办的世界法律大会,主题之一就有反腐败的国际合作。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的腐败罪名比我国刑法规定的要多
[主持人]
全国检察机关第六次反贪污贿赂侦查工作会议9月8日刚刚在吉林长春召开,会上通报了5年来各级检察机关在反贪工作中所做出的贡献。自2001年至2005年7月,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案件152440件170087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89.6亿元。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振川指出,5年来,防逃、追逃工作不断加强,共抓获在逃犯罪嫌疑人5400多人,境外追逃工作取得重大突破,成功将余振东等一批潜逃境外的犯罪嫌疑人缉捕归案,树立了国家的法制权威,有力震慑了不法分子。尽管如此,但是我国在反腐、防腐以及追捕外逃贪官方面,仍然任重而道远。在我们的本期访谈预告挂出后,许多网友也提出了很好的建议,如网友“冷曝光”:不要本未到置,有外国合作当然好,但也只能是腐败发生的反腐。更重要的是制度建设,一是对干部的监督,笫二是办事的程序。有时真不敢想象一个科级干部贪污几千万。网友“花落林中”:如何加大打击他们的力度很关键。网友“科学与发展”:储教授,请问,建立反腐败国际网络涉及到哪些领域?
[储槐植]
国际反腐败的领域首先是关于2003年10月份联合国58届大会通过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反腐败公约是加入国之间进行反腐败斗争的一个重要的法律框架。
关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的比较全面,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对腐败,因为当前腐败已经不是一国的问题,是一个国际问题。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前言中,有一段说得很好:腐败已经不再是局部问题,而是一种影响所有社会和经济的跨国现象。因此,开展国际合作,预防和控制腐败,是至关重要的。预防和根除腐败,是所有各国的责任,而且各国应当相互合作;同时,应当由公共部门以外的个人和团体的支持和参与。只有这样,这方面的工作才能够行之有效。
关于反腐败公约,我国在2003年的12月就签署了,但人大常委会还没有批准,我想人大常委会的立法任务非常的繁重,他们工作有一个轻重缓急的安排。根据我的了解,我国人大常委会,我估计不会拖很久就会批准这个公约。加入这个公约以后,我想这是我国与国际之间进行反腐败合作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依据。
这部法律内容相当全面,主要是两块,一块是预防腐败;一块是惩治腐败。预防腐败讲到一些预防性的机构、公共部门的责任、工作人员的行为守则等等,以及社会参与。在惩治腐败这方面,要立一些罪名,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的腐败罪名,比对我国所理解的包括刑法上规定的罪名要多。关于什么叫腐败?腐败的罪名在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中提出三个罪名:行贿罪、受贿罪和其他腐败罪。这次《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在这个基础上又增加了10个罪名,其中有一些罪名我们国家的刑法中还没有,因此我们在适当的时候会通过各种方式来加以补充。10个罪名中,比如有贿赂外国的工作人员、权色交易、滥用职权、工作人员贪污挪用,资产非法征加,私营部门以内的贿赂,私营部门的侵吞财产、还有对犯罪所得的洗钱、窝赃、妨碍司法等。
追回资产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一亮点
我国对此非常的关注
关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除了明确规定了腐败罪的范围,很重要的一部分就是有关于国际合作,反腐败的国际合作内容应当说也比较的广泛,有关国家之间的关于反腐败情报的交换、证人的询问、勘验物证、移送物证、送交司法文书、办理有关行政诉讼手续以及这次特别引入的追回资产。追回资产是这次《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一个非常有亮点的制度规定,我国对《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国际合作中关于资产追回非常的关注,国内有关学界、司法部门已经开始注意、研究追回腐败资金的机制,怎么让我们国家的制度和措施跟《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能够连接起来。
最后,反腐败公约还有一些关于秘密侦查的规定,这对我们国家也是一个非常关注的问题。这是反腐败公约大致上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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