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二:反击抢劫 正当防卫还是故意伤害
是否属于正当防卫,这正是为黄中权辩护的基点。
二审判决对此进行了分析,法院认为:认定某种反击或还击型的加害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关键是看加害的对象是否正在实行不法侵害行为,如果其处于以下4种状态,则不构成正当防卫的前提:1、该对象未实行不法侵害行为;2、该对象仅预备实行不法侵害行为;3、该对象已实行了不法侵害行为,但已中止该行为;4、该对象虽已实行了不法侵害行为,但已呈终了状态。即是说,正当防卫的允许时间为不法侵害的开始至结束时段。
本案中,姜伟与其同伙抢劫后拔下钥匙后拼力逃跑,并已逃离黄中权视野区,显示姜伟等人针对黄中权的不法侵害已告结束,不具有继续或重新对黄中权实行主动攻击的加害行为的现实危险性。黄中权驾车追逐并撞击姜伟,实质上已不具有防卫意义而是一种新的攻击、加害行为,是故意伤害犯罪。
焦点三:有罪判决 有情还是绝情
事发当晚,黄中权先是与姜伟对峙了将近10秒,姜伟向精品布艺城西边楼梯台阶跑去后,黄中权这个勇于与劫匪进行斗争的的哥却要在监狱中度过3年6个月,还要给赔钱给对方,这样的判决是不是太绝情?
二审审判长刘耀武在宣判后说,判决事实上已经考虑到了这一点,一般故意伤害致死案最少都在10年有期徒刑以上,此案减轻判决已经接近法律允许的底线。判决书中也多次写道:“姜伟抢劫侵害在前,对黄中权的犯罪具有重大的诱发和刺激作用,且具有在先过错责任,故在量刑时可结合其自首情节适用从轻或减轻处罚。”
案情再现
2004年8月1日晚10时40分许,黄中权驾驶捷达的士搭载姜伟及其同伙至长沙南湖建材大市场内“旺德府”建材超市商场时,姜伟手持长约20厘米的水果刀与同伙抢劫黄中权,抢得现金200元及手机一台后,拔下的士钥匙抛弃于左前轮处,迅速逃离现场。
黄中权拾起钥匙后驾车寻找姜伟及同伙,当车驶至南湖建材大市场内“好百年”家居建材区D1-40号门店前的三角坪地段时,黄中权发现姜伟及其同伙欲搭乘唐某某的摩托车离去,黄即驾车撞击摩托车前轮,姜伟与同伙下车逃跑,黄中权又驾车追赶,姜伟边跑边持刀回头挥舞,与同伙分头逃跑,黄中权追至“旺德府”建材超市商场西北方向街角铁栅空坪内停车,与姜伟距离约2米相持。
稍倾,姜伟又逃向精品布艺城商场西头楼梯台阶处,黄中权驾车快速从姜伟背后撞击致姜俯卧倒地。晚11时09分,黄中权用车载电话向110报警。姜伟随后经法医鉴定为失血性休克死亡。 (记者 黄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