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界人士称只有将其纳入法律规定才能保证有效实施
近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增加一道现行法律中没有规定的判后诠释程序,即在案件宣判后,法官必须将其中的法律关系和判决的理由,对当事人作进一步的解释,征求当事人的意见,从而使当事人明白法理、消除疑虑。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告诉记者,现在,与法院判决有关的申诉比较多。据统计,从2004年2月到今年6月9日,涉及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申诉案件有200件。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有大量当事人在输了官司以后,由于文化程度低或者法律知识欠缺,对法院的判决无法理解或不能认同。目前法官所写的裁判文书很大程度上存在格式化语言过多、针对性不强的问题,未充分讲法讲理,一般的老百姓很难读懂,当事人就按照自己的意愿向上级机关申诉。在这种背景下,判后诠释程序应运而生。
据介绍,判后诠释分为两个阶段:一是宣判时回答当事人的疑问。法官宣判后应及时征询当事人对判决的意见,针对当事人提出的疑问和异议,从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解答。二是裁判文书生效后3个月内,当事人因对判决有疑问而来信来访的,由案件承办人和有关审判庭进行判后诠释,审判长必须出席。
采访中,多数市民对判后诠释制度表示欢迎。南昌市民刘先生说,以前,他曾经打过一场官司。宣判后,他觉得判得不公,就向法官提出自己的看法。结果,审判法官甩出一句冷冰冰的话:“不服你可以到上面告去!”现在法官还要对你进行解释工作,这么做起码显得温情多了,官司即使输了,老百姓心里也会舒服些。
对于判后诠释,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曹印明提出建议。他认为,判后诠释在现阶段只是口头上进行解释,这样,法官的诠释就会存在随意性,判后诠释的效果就难以得到保证。因此,判后诠释作为审判的一部分,应该形成书面材料,存进案卷,只有这样才能提高法官判后诠释的质量。
曹律师还认为,现在法院审判采取的是独任审判员制度和合议庭审判制度。独任审判员对整个案件承担责任,而合议庭审判制度采取的是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因此,当合议庭出现分歧时,向当事人进行判后诠释的法官所作出的诠释不应该是个人意见,而应该是合议庭多数人的意见,这应该从制度上固定下来。另外,判后诠释应该是双向互动。如果只是单纯的法官的诠释而没有当事人的反馈意见,判后诠释的效果就会大打折扣。因此建议判后诠释增加当事人反馈意见部分,这样,可以检验判后诠释的效果,有利于社会监督法官办案。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法学教授李云龙告诉记者,目前江西还有部分基层法院也在试行该制度。判后诠释制度弘扬的是司法公开,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作为一项全新的做法,在经过司法实践后,立法部门应该考虑将其纳入法律规定的程序,从制度上保证该做法得以实行。
陈修琪 记者李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