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界人士:夫妻生育权冲突法律不应过多参与
河南南阳市方城县的石磊2000年8月份和妻子签订了一份《生育协议》:妻子阿岚必须在两年内给他生个孩子,否则就付给丈夫石磊7.85万元。
2004年12月,石磊把妻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妻子赔偿自己7.85万元。但无论是一审还是二审,石磊的诉讼请求都未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这起河南省首例生育权官司引起了法律界人士的关注,在面对如何保障男性生育权的问题上,法律专家们无不谨慎地表示,生育权的实现,需要夫妻双方的协商一致,法律应该尽可能少地参与生育权纠纷。
夫妻签下《生育协议》 妻两年不生子要赔7万
5年前,离异的石磊和比他小16岁的阿岚登记结婚。
2000年8月,经医院检查:阿岚已经怀孕50多天了。阿岚想工作几年再要孩子,经夫妻协商签订了一份《生育协议》,协议写明:“夫同意堕胎,妻愿堕胎后两年内怀胎生子或付给夫生育权安慰金柒万捌仟伍佰元整,2000年8月15日。”协议上有两个人的签名。第二天,夫妻俩到方城县人民医院做了堕胎手术。
两年内妻未怀孕 夫告上法院索赔
盼子心切的石磊没想到,他等来的却是妻子阿岚的一纸离婚诉状。
2002年11月8日,法院作出判决,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
2002年12月19日,石磊拿着那份《生育协议》向方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阿岚按协议怀胎生子,并赔偿侵害生育权的精神损失费7.85万元。方城县人民法院受理后开庭进行不公开审理。
在法庭上,石磊诉称:“我与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被告的所作所为侵害了我的生育权。夫妻组合成家,怀胎生子是家的基本职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因此我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履行当初的承诺,判令被告怀胎生子并赔偿侵害生育权的精神损失费7.85万元。”
被告阿岚辩称:“我是在原告许诺给我安排工作的前提下,才与原告登记结婚的。婚后我发现上当受骗,就外出打工。因我与原告无牢固的婚姻基础,未建立夫妻感情,怎么谈得上生儿育女?依据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规定,我有不生育的自由,原告的诉讼请求违法,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求,维护妇女合法权益。”
被告阿岚还称,协议上的姓名是她本人签的,但协议的内容与签名不是同一天写的。协议的内容被告不知道,协议上的签名是她在不知协议具体内容的情况下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