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从事舆论监督报道的记者,8月4日《南方周末》的一篇报道让我倒吸一口凉气:某地有关部门近日下发《新闻单位舆论监督稿件审核办法(试行)》,其中最引人注目的规定是:“没有被监督方签字的阅稿单,稿件不能见报。”
这个规定,它还管不着更多的地方。然而,如果不厘清其中的是非,一旦这种做法被其他地方借鉴甚至被作为经验推广,那么,本已举步维艰的舆论监督将面临更大的尴尬。我倒吸一口凉气的原因,正在于此。
按照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说法,之所以出台这样的规定,是基于下面的现实:“媒体里存在很多问题:稿件不能客观地反映事实,片面或是夸大新闻事实,稿件里没有被批评和被监督对象的声音等。”应该说,这些现象的确存在。改变上述现实,需要媒体自律,也需要有关部门规范。但是,用“没有被监督方签字的阅稿单,稿件不能见报”这样的手段规范舆论监督,却实在是开错了“药方”。
“兼听则明”,舆论监督报道当然不能听信一面之词。被监督对象提出的不同意见,往往能够帮助记者更加深入地了解新闻事实的真相,避免报道失实和虚假新闻,所以,给被监督对象充分的话语权,让他们能够有机会发表自己的看法,是非常必要的。不过,以我多年从事舆论监督的实践和对舆论监督现状的了解,有关部门负责人所说的“稿件里没有被批评和被监督对象的声音”,板子却不该打在媒体身上。恰恰相反,正是一些被批评和被监督对象对舆论监督的抵触,往往让他们作出拒绝接受采访的选择。
上个月,我到山东某地采访一起法院违法办案事件,事件涉及到的所有机关,无一例外拒绝了我的采访要求。在我的采访经历中,这种情况已经司空见惯,让我吃惊的是:和过去采访要求被生硬拒绝不同,这次人家拿出“红头文件”,告诉我为什么不接受采访——当拒绝采访在某些地方、部门已经制度化的时候,“稿件里没有被批评和被监督对象的声音”,责任不在媒体。
被批评和被监督对象不愿意接受采访,可能因为他们违法违纪事实清楚,没什么好说的,也可能觉得“媒体算什么,舆论监督不会怎么着我”。对后一种被监督对象来说,如果看到写好的稿子,如果认识到稿子这样发出来会对自己大大的不利,那么,他们有可能改变当初不配合的态度转而接受采访。这样看,稿子出来之前让被批评和被监督对象看一看,发表或者补充一下意见,并非完全没有意义。
不过,有两点必须明确:第一,不是所有的稿子都必须走这个程序。这首先因为有些报道事实清楚,没必要让被批评和被监督对象“审”,比如,中央电视台有个节目叫“每周质量报告”,几乎所有的节目都是暗访,被监督对象造假制劣的事实清楚,让他们审查反而多此一举。有些稿子不让被批评和被监督对象“审”,还在于其事关重大公共利益,而涉及到的被批评和被监督对象层次又比较高,如果让他们事先知晓,无异于给了他们“公关”的时间,最后的结果可能是稿子发不了、节目播不出。
必须明确的第二点是:被批评和被监督对象可以作出辩解,但是,稿件是否发表,不以他们是否同意为前提。所有批评报道,都会让被批评对象“肉疼”,没有人会同意这样的稿子见报。“没有被监督方签字的阅稿单,稿件不能见报”的规定,相当于给了被监督对象一根“救命稻草”。如果“我就不签字”成为被监督对象的一致选择,如果稿子因为“我就不签字”而无缘见天日,那么,这样的规定相当于宣判了舆论监督“死刑”。
社会丑恶现象的存在决定了舆论监督的必要,中央一再强调加强舆论监督工作。时下舆论监督环境面临很多困境,需要松绑。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出台这样一个可能让舆论监督走进死胡同的规定,令人不解。 作者: 李曙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