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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时评:舆论监督与法治社会
www.XINHUANET.com  2005年08月10日 09:43:46  来源:法制日报

    曾担任辽宁省阜新市市委书记、人大主任等职的王亚忱及其儿女王晓军、王晓云日前状告中央一家媒体,要求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赔偿损失共220万元,是源于这家媒体发表的一篇

    文章———《一个退休高官的生意经》。且不论文章的内容是否失实,是否侵犯了他们的名誉权,是否给他们造成了那么多的损失,但就此诉讼本身而言,通过法律手段,解决与媒体之间的歧异,王家主张自己权利的做法倒有可圈可点之处。

    这些年来,新闻媒体因为舆论监督陷于官司之中的新闻屡见报端,也不是什么新鲜的事情了。在笔者看来,这不啻是一件值得大书特书的事情:一方面说明了媒体的社会责任在逐渐加强,舆论监督发挥了越来越大的作用;另一方面说明了社会整体法律意识在逐步提高,依法维权的意识越来越深入人心,并成为社会的行为准则。

    法治社会的意义不仅在于法制的完备,更为重要的是如何保障每一个人的合法权益,每一个人如何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媒体而言,其当然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肆意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但舆论监督如果在社会生活中缺位,不能尽到舆论应有的监督责任,发挥应有的作用,恐怕也不能体现法治的意义。

    最近,南京市有关部门出台了一个规定,他们称作“通知”,叫作《新闻单位舆论监督稿件审核办法<试行>》,对舆论监督稿件的审核原则、审核的主要内容、审核的程序和惩罚措施作了相应规定。出台这个规定的目的,是“为进一步加强对市属媒体新闻舆论监督的管理,确保舆论监督报道客观公正、导向正确、依法依纪、有序有度,更好地服务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维护社会安定团结”。其中最为核心的内容,说是为了杜绝虚假新闻,记者采写的舆论监督稿件须与当事人见面方可见报。笔者的理解,在此的“舆论监督”或许就是批评报道。笔者不敢妄言南京市这个通知的法律依据,也不敢揣度出台这个通知将要产生什么后果,但就舆论监督的本质而言,是否有值得商榷之处呢?

    在我国,新闻媒体是党和国家的喉舌,表达的是人民的意志和人民的心声。舆论监督是法治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其本质是对关乎国家、政府和人民利益的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监督,把那些违背社会公德良俗的丑恶现象和违法乱纪的恶劣行为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弘扬社会的正义,彰显法治的威力。随着我国民主政治的健全和发展,舆论监督工作必将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在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过程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在实际中,一些地区、部门、单位及其某些工作人员对舆论监督缺乏应有的理解,在法律之外给舆论监督设置障碍,不仅无正当理由拒绝记者采访,有的甚至不惜损害政府的公信力,滥用行政权力压制批评,干涉舆论监督,更有甚者为了隐瞒事实真相,对新闻记者拉拢收买、造谣中伤乃至威胁人身安全。像前几年广西南丹特大透水事故,近来接二连三发生的煤矿安全责任事故,在司法领域出现的刑讯逼供恶性案件,很少是由当地和本部门自纠自查主动提供给媒体进行监督的。如果新闻媒体不进行舆论监督,或把所谓的批评稿件“与当事人见面”,“让当事人对报道所涉及的新闻事实进行核对,并签署阅稿意见”,近些年由于舆论监督揭露出来的重大事件和恶性案件或许就会胎死腹中,其结果,损害的是党和政府的形象,造成的是国家财产的损失,侵犯的是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践踏的是国家法律的尊严,保护的却是小集团的个人的非法利益,甚至会使腐败和犯罪行为大行其道。

    我们欣喜地看到,中共浙江省委日前出台了《舆论监督制度实施办法》,鼓励新闻机构依法实施舆论监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明确禁止各单位部门以任何形式干扰舆论监督工作。这一办法规定,如果舆论监督所涉及到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封锁消息、隐瞒事实或故意拖延推诿,拒绝接受舆论监督的;以行贿、说情等手段对舆论监督进行干预的;对新闻采编人员实施扣压证件和采访设备、限制人身自由、威胁人身安全等行为的;对舆论监督的信息提供者、舆论监督稿件采编者实施打击报复等行为的”。有关部门将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该办法还明确了舆论监督的五大重点内容:违法违规行为;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落实情况;党纪政纪执行情况;侵害群众合法权益行为;社会丑恶现象、不道德行为和不良风气。

    新闻媒体的责任,其中很重要的一项就是进行舆论监督,如果媒体没有了舆论监督,它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和意义。中共浙江省委出台的办法是对舆论监督的保障,也是落实“三个代表”和依法实现党的领导权的具体体现,应为其他地区和部门学习和借鉴。诚然,我们应该相信有关部门、单位和有关人员,也应该相信负有纠察和问责责任的有关部门和有关领导,在发现违法违纪情况时能够主动整改、秉公执法,在发现涉嫌刑事犯罪时能够移交司法机关。但是,在当前腐败尚有市场,有关权力部门和人员的法律意识尚需提高,特别是多有干预舆论监督的现实情况下,新闻媒体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应当得到保证,这不仅仅是对什么人提出批评,揭露了什么丑恶现象,而是将那些已经发生的不当、违纪和违法犯罪行为公之于众,保障公众的知情权,最大限度地避免有可能存在的暗箱操作,使得那些应该被追究责任的部门和个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构建和谐社会的目的是建设法治社会,实现人民的自由和权利。维护社会安定团结,并非像有些地方那样抱着狭隘的个人利益,回避社会矛盾,掩盖社会问题,为维护所谓的正面形象,在自己能够控制的媒体上体现一方“到处莺歌燕舞”的假相。为了更好地保障舆论监督的正确实施,我们更应该相信法治的力量,有关问题的立法规范迫在眉睫。如果说由于舆论监督侵害了你的合法权益,你可以采取任何的法律手段。像王家那样,将媒体告上法庭,通过法律的渠道解决纷争。(作者/郭恒忠)

(责任编辑:吴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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