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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物权法:建设用地使用权关系国计民生
www.XINHUANET.com  2005年08月01日 08:14:23  来源:中国普法网

    在我国,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但我们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有偿使用。比如,一般人所拥有的住房的土地使用期限就是70年。那么,70年后,我们的房子怎么办?

    市民吕先生一年前购买城中某楼盘后发现,别人拿的土地证上都是70年的土地使用权,为什么自己买的房子只有40多年?缩水了这么多年的房子是不是意味着今后他
要比别人更早补缴土地出让金?缩水了年限的房子,是不是房价应该便宜一些?当他带着这些疑问去咨询开发商的时候,得到的答复是“买我们的楼盘就是这个价!你可以选择不买!”经调查,该楼盘土地用途原来不是70年的住宅,而是50年的综合用地。土地又在开发商手中晾了几年才开发,到了吕先生手中就只剩下四十多年了。

    针对这一问题,物权法草案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间届满,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回收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间届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在期间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因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土地的外,出让人应当同意。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出让金;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国家规定确定。

    物权法草案第十二章就建设用地使用权做出了详尽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有权对国家所有的土地占有、使用和收益,在该土地上建造并经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物,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经设立的用益物权人的权利”。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杨立新教授对记者解释说,如果一家单位以出让方式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同时,不但没有对土地上已经存在的房屋进行补偿,反而强行推倒别人的房屋,也是对已经设立的用益物权人的权利的侵害。他说,在物权法草案规定的各种物权中,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物权,专章规定有重大的意义。

    第一,国家要进行建设,要建设就必须在土地上进行,建设者就必须先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因此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国家进行建设的基础权利,没有这个权利,国家建设就无法进行;第二,在当代社会,建设用地使用权不仅仅涉及到对地表土地的使用,还涉及到土地的地上空间和土地的地下空间的使用,因此,在地上和地下进行的建设,同样应当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这种权利就叫做空间权。物权法草案在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同时,也规定这种空间权,给城市开发、建设,提供了广泛的余地;第三,城市居民的住宅建设,也必须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开发商开发房产,居民取得居民住宅的所有权,都必须取得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使居民的居住问题得到最基本的解决;第四,这一问题还涉及到农村乡(镇)村的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它们要发展建设,也必须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提供建设的基础,保障农村建设事业的迅速发展。从这些方面来讲,都必须解决建设的用地问题。

    杨立新教授认为,物权法草案对此专章进行规定,就是要把这些建设的基础即土地的使用,确定为物权,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取得、行使、处分这种权利,使自己所享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能够得到保障,能够利用好,为社会创造更好的价值,为民众创造更好的生活。

    另外,草案规定,国家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禁止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出让土地。杨立新教授说,这样就把耕地进行了最为完善的保护。另外,草案对空间权的规定,既弥补了立法的缺陷,又给这种新型的物权以广泛发展的空间。

    杨立新教授评价,从整体上说,草案中规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比较详细的,内容也是可行的。但是,还存在一些不足。他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较长,不上口。这个概念在传统民法上就叫做地上权,也有的主张叫做土地使用权,但是,立法者由于觉得地上权这个概念较为生疏,民众不容易理解,因此才叫这个名字;其次,本章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时,对于权利的内容规定得较少,还不够完整,因此,其操作性不够强;第三,对于土地使用权的存续期间,没有作详细的规定。这样的话,立法就缺少实践的操作性,不利于法官正确适用法律;第四,草案仅仅规定了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时,要办理注销登记,收回产权证书,但是对于附着于地面的建筑物、附着物却没有规定其权利的归属。这些还需要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

    名词解释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乡(镇)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用地使用权通过发包方与承包方订立承包合同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土地使用者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取得。

    专家点评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国家进行建设的基础权利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杨立新教授:在草案规定的各种物权中,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物权,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问题。(作者/杨傲多 蒋安杰)

(责任编辑:吴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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