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月21日,一名未婚青年在哈尔滨市妇幼保健院婚检科向大夫咨询。据悉,随着《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审议通过并开始施行,黑龙江省将再次开始施行带有强制性质的婚检制度。新华社发(张清云摄)
“黑龙江省恢复强制婚检”的消息被炒得沸沸扬扬,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有关人士日前表示,该省一直实行“强制婚检”,修改后的《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只是保留了原有的“强制婚检”内容。
没有修改,何谈恢复?
6月24日,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对《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进行了修改,增加了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进行体检、母婴保健人员进行培训、对玩忽职守工作人员进行相应处分等内容。对引起关注和争议的:“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接受婚前医学检查和婚前健康教育,凭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代表们认为,原《条例》中规定并无不妥,因此未进行修改。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的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根据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的《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规定,黑龙江省一直实行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其法律依据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施行的《母婴保健法》,该法具有同样内容的规定。
这一规定与现实的婚姻登记制度发生冲突。目前在黑龙江省办理婚姻登记手续,无需出示婚前医学检查证明。2003年10月1日,国务院颁布了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将强制婚前检查改为自愿婚检。新实施的《婚姻法》中对此也有同样的规定。
按照《母婴保健法》规定,婚前必须进行医学检查;而按照《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结婚登记无需出示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因此,黑龙江地方性法规与国务院行政法相抵触的深层原因是《婚姻法》与《母婴保健法》的冲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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