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间借款双方都没有借条,而到了还钱时,一方说借了,另一方却死不承认。昨天,北京一家法院全部以手机短信作为证据,认定借款事实成立。这是2005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实施后,北京市法院首次确认手机短信作为电子签名的一种,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杨先生诉称,2004年8月,韩小姐向他借了5000元。9月7日,又借了6000元。9月14日,韩第三次提出借款,杨先生拒绝了,并要求对方还款,但韩至今没有归还借款。而韩小姐则一口否认曾向杨借过钱。
在此案审理中,双方都没有拿出借条,只有杨先生两次给韩小姐汇款的凭证。为了证明韩小姐确实跟自己借过钱,杨先生向法庭提供自己的手机作为证据。手机中存储的18条短信,都是韩某承诺还款的内容。法官当庭拨通发来这些短信的手机号码,接听者正是韩某。韩某在电话里承认,自己从去年七八月份开始使用这个手机号码。
法官从韩小姐发来的短信看到:2004年8月27日15:05的短信内容是,“那就借点资金援助吧……你要是资助就得汇到我卡里!”2004年9月7日14:01的短信内容是,“我还需要六千,如果多了再退回给你……”2004年9月16日10:59的短信内容是,“那两次我就是想有钱一定还的……”
法院认为,依据2005年4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的规定,移动电话短信息符合电子签名的形式。同时移动电话短信息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可以认定该移动电话短信息内容作为证据的真实性。法院据此判决韩小姐偿还杨先生借款1.1万元。
手机短信成借款证据
相关规章不完善 电子签名法期待突破障碍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