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起冤案都是一面司法的透镜。震惊全国的佘祥林冤案的曝光,再次将刑讯逼供问题提上正义的审判台,为我们反思和完善司法制度提供了难得的契机。
刑讯逼供现象为何屡禁不止?公安机关的所谓"破案率"指标,的确是导致公安人员刑讯逼供现象频发的一个现实原因。另外,有关领导的"限期破案"的指令,也会给办案人员以巨大的压力,从而成为公安人员为给上级一个交待而滥用审讯手段、刑讯逼供的重要诱因之一。看来,遏制刑讯逼供现象,取消所谓"破案率"指标和少发"限期破案"的指令,也是公安机关自身亟待整改的主要问题。
刑讯逼供现象一再出现,也折射出了人性之恶。用国际通行的专门术语讲,刑讯逼供与超期羁押、体罚犯人等行为一道,属于"酷刑"的范畴。酷刑的存在其实根源于人性,根源于人性的残酷、野蛮的"恶"的一面,人性之恶乃是酷刑的基因。逾越刑罚底线的酷刑的实质是比某些权钱交易型的司法腐败更为面目可憎的"司法专横",酷刑的泛滥势必导致灾难性的司法信任危机。
"刑罚与其严厉不如缓和",这句格言诠释了刑罚应当具有的"谦抑性"。刑事古典学派主要代表人物、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忠告世人:"酷刑的场面给予人们的常常是一副铁石心肠,而不是教人悔过。""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
要防止酷刑泛滥,应该制定一部专门的刚性的"反酷刑法",从立法上对愈演愈烈的酷刑现象作出正义的法律回应。此外,要像禁毒一样反酷刑,建议成立类似于"国家禁毒委员会"的权威性专门组织---"国家反酷刑委员会",全国人大、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以及中央纪委及监察部等部门为主要单位成员。"国家反酷刑委员会"将是反酷刑的组织保障。
讯问制度试点能否终止刑讯逼供恶俗
具有标本意义的佘祥林案,擂响了警惕和遏制刑讯逼供这一传统酷刑的警钟。人们痛觉,频频发生的刑讯逼供现象,已成为司法领域亟待根除的痼疾。如何遏制刑讯逼供现象,5月在甘肃白银启动的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中心讯问制度试点,提供了有益的探索。
自5月开始,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正式启动审讯室录音录像系统,该部门的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允许律师在场、录音及录像,嫌疑人受讯可申请录音录像。这意味着白银区警方讯问三项制度试点已经启动。试点地区由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中心选定,另两个试点地分别是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河南省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这次试验的程序主要是,在"多通道录音录像系统"的公安审讯室里,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准备审讯时,让他们就是否要求律师在场和录音、录像三种方式做出选择,然后就其选择的方式开始讯问。
审讯中全程录音、录像的监控制度,原系多数英美法系国家和部分大陆法系国家普遍奉行的司法惯例。国外录音、录像监控制度的通常做法是,对嫌疑人的羁押与提讯分属两种不同部门管理,嫌疑人一旦从羁押场所被带走,即开始全程录音、录像,且在时间上不得有间断。该录音录像资料一式两份,交被告人一份留存。
实践证明,以监控为目的的讯问录音录像制度堪称刑讯逼供现象的克星。对讯问活动实行全程录音录像,在防止办案人员刑讯逼供的同时,也可以有效防止办案人员被诬告,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随意翻供。
笔者建议尽快在全国范围推广审讯录音录像制度,有条件的地方要尽快实行审讯全程录音录像制度。另外,审讯录音录像制度不应仅局限于公安机关,对于检察机关的自侦案件同样应当适用。同时,建议正在酝酿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补充有关审讯录音录像制度的规定,明确审讯录音录像制度的合法地位。
另外,"律师在场"的做法也值得关注和推广,"律师在场"一方面可以让嫌疑人在接受审讯的第一时间得到法律帮助,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避免有些嫌疑人以"刑讯逼供"为借口恶意翻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