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6日下午,按照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的既定日程,会议分成6个小组审议物权法草案。这已是本届常委会组成人员第二次分组审议这一事关每个人切身利益的重要法律草案。审议中,大家踊跃发言,会场气氛热烈。
大家普遍认为
,物权法草案三次审议稿吸收了上次会议审议中委员们提出的意见以及专家、学者、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作了较好的修改和完善。这次修改突出了重点,对几个重点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简明扼要,通俗易懂。草案还体现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以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要求,明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侵犯国有、集体和私人财产。同时加大了对物权的保护力度,对侵犯物权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增加了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规定等。
同时,委员们对进一步修改、完善物权法草案提出了意见,比较集中的有:
一、拆迁中如何既保护个人利益又保护国家利益
新的草案修改稿强调了要维护被拆迁人的利益,规定拆迁、征收私人的不动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并保证被拆迁人、被征收人得到妥善安置。对此,杨兴富委员表示赞同。他同时提出,在保护被拆迁人的利益的同时,也要保护国家、集体的利益,这两方面都要强调,不能偏废。现实的问题是在当前拆迁过程中,有的被拆迁人要价很高,有的是无理纠缠,使正常拆迁无法进行,造成重大损失。
陈建生委员也提出,草案关于“妥善的安置”的规定不好操作,什么样的安置才是“妥善的安置”?现在有的人是给多少钱都不肯搬。如果物权法过分强调被拆迁人的利益,而忽视国家利益,将导致严重后果。因为国家要发展,发展需要用地,用地就要拆迁,过分地保护被拆迁人的利益会使发展付出过大的代价。
二、善意取得的规定要不要修改
草案规定,对被盗、被抢的财物或者遗失物,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的,所有权人等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这就是草案有关善意取得的规定。
全国人大代表杨梅喜是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处置突发事件处处长,他是应邀列席本次常委会会议的24名全国人大代表之一。作为一名基层公安部门的代表,他认为草案这一规定有点超前,不太符合国情。其理由是:第一,当前公安工作中,对于赃款赃物都要追回,还给所有人。如果像草案这样规定,肯定要产生矛盾,并且不好操作。比如作案人盗窃了汽车,汽车的发票等各种手续都有,作案人把价值10万的车4万块钱就当了。丢车人去典当行追赃时,按照目前草案规定,车主应该把4万块钱付给典当行,车主肯定不干。如果法院判决盗车犯罪嫌疑人时失主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盗车贼有钱还好说,如果他把赃款挥霍了怎么赔偿失主?还有一些故意买赃物的人,如果钻空子的话,只要手续齐全的赃物就敢买,反正案发后被盗抢的人得把买赃的钱还给我,我也不吃亏。某种程度上,这会纵容购买赃物的行为。所以应该在完善市场交易秩序的情况下,再在法律中作出草案中的规定,否则,规定超前,不适应现实工作,也会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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