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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次立法禁止性骚扰 三大问题仍须明确细化
www.XINHUANET.com  2005年06月28日 08:07:12  来源:北京晨报

    明文禁止性骚扰,是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的一大亮点,是我国立法史上首次响亮地对性骚扰说“不”。这无疑会给那些卑鄙、下流的性骚扰者以强力震慑,大大减少各类性骚扰事件的发生。毕竟,法律不同于道德约束力,保护女性不受性骚扰必然要靠立法。

    当然,立法并不意味着所有问题马上迎刃而解。从修正案草案的三个条款来看,有关性骚扰的具体内涵、界定方法等还有待明确。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尤其是复杂的细节层面,应尽快制定出符合实际、易于操作的实施办法。据一项最新调查显示,性骚扰多发生在公交车、办公室、地铁以及网络、手机中,针对这些“重灾区”,需要在具体办法上予以特别关注。而对那些隐性、擦边、界定困难的性骚扰行为,要利用典型案例向全社会“普法”。调查还显示,“夏季性骚扰”尤为严重,参与调查的人中有76%遭遇过性骚扰,而“肢体接触式”竟占80%。因而,如何正确面对性骚扰,是摆在女性面前既现实又尖锐的问题。让人遗憾的是,有40%左右的人遭遇性骚扰时选择了“保持沉默,悄悄躲开并忍耐”的下策,只有不到4%的人选择“用法律保护自己”……

    减少性骚扰,不能消极等待公民素质和道德水准的提高,而必须拿起法律这把斩除丑恶最直接、有效的快刀。在此,我们期盼着“祭刀”的那一天!

    什么是性骚扰 以何案由立案 如何解决取证难

    核心提示

    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近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该草案中的三个条款,在我国立法史上第一次清晰而又明确地对性骚扰行为说出了“不”字。

    但是,相关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的立法有一些问题没有涉及,比如性骚扰如何界定、性骚扰如何举证、性骚扰如何立案等,需要在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中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并制定相应的罚则。

问题一 性骚扰界定不清

    专家认为,强奸之外的性色彩比较浓的骚扰都应被列入

    草案只规定:“任何人不得对妇女进行性骚扰;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对妇女进行性骚扰,受害人提出请求的,由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到底什么是性骚扰?草案则没有明确作出规定。公安大学的荣维毅教授认为,性骚扰如何界定是个很重要的问题,应该在法律中予以明确,要不法律执行起来将会有难度。“可以借鉴外国的做法。”荣维毅教授说,在国外,性骚扰分为两类,一类是发生在权力关系中,也就是工作场合,多表现为上司以满足性要求为前提为下属加薪或提职;另一类是发生在公共场合。

    “判断一种行为究竟是不是性骚扰,可以从主观和客观两方面来考虑。”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的李银律师表示,在主观方面,以受骚扰人的内心感受来衡量,在客观方面,以一般正常人通常理解作为标准。

    ●专家建议

    在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专家组组长巫昌祯看来,强奸之外的性的色彩比较浓的骚扰应该都被列入性骚扰范围,老百姓通常所说的耍流氓、调戏、动手动脚等、占便宜等是比较明显的性骚扰,但针对特定人的非直接的、语言的、形体的性暗示和性挑逗也应该算是性骚扰。

问题二 立案案由有分歧

    专家认为,性骚扰侵害的是性自主权,也有人认为侵害的是人格尊严权

    昨天,记者采访了主审北京首例性骚扰案——雷曼告上司性骚扰案的海淀法院法官陈争争。陈争争说:“法律对性骚扰的规范不清。只有界定侵犯了什么权利才能确定适用哪些法律。性骚扰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界定,性骚扰案件该以什么案由来立案?芽性骚扰到底侵犯了什么权利?我也困惑过一阵。”当时,外地已经发生性骚扰案件,而且是以“侵犯名誉权”的案由立案的。海淀法院考虑到尊重前例,也以“侵犯名誉权”的案由立案。

    第一个对“侵犯名誉权”的案由提出质疑的是人民大学教授杨立新。杨教授对侵犯名誉权的案由“表示惊讶和难以理解”,“性骚扰是对人的客观评价进行侵害吗?如果是评价受到侵害,最简洁的标准就是将有损于他人名誉的言词对第三人公布。可是,性骚扰最主要的特点是行为隐蔽。所以,性骚扰绝对不会是侵害名誉权。”陈争争对“侵犯名誉权”的案由也感到有不妥之处。

  ●专家建议

    杨立新教授认为“性骚扰侵害的是性自主权”。没想到,湖北的一个律师又对杨教授的看法发表了不同的意见,认为性骚扰行为也包括“发黄色短信”这种与被害人不接触的行为,而这种行为很难界定为“性自主权”。这位律师因此认为性骚扰侵犯的是人格尊严权。

问题三 取证难有目共睹

    明确双方举证责任,在条件适合的案情中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性骚扰案件的取证困难有目共睹。北京首例性骚扰案件也是由于举证不利被驳回。陈争争对取证问题尤为重视,“性骚扰取证规则问题不解决,即使立了法,被侵权人也很难得到保护。上司对下属进行性骚扰行为时,有可能在上司的办公室、上司的车里。这些私密的场所要想找到人证、物证显然非常不现实。可是,原告承担着举证不利的败诉后果。”

  ●专家建议

    针对取证困难问题,陈争争法官表示法律应明确原、被告双方的举证责任,在条件适合的案情中考虑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缓解举证给被侵害人带来的压力。但是若实行完全举证责任倒置,有可能扩大另一方举证责任,也可能造成原告没有任何证据随意控告的不良后果。李银律师提醒,作为受骚扰方,必须注意收集证据,有时性骚扰的发生不止一次,尽可能进行录音录像。本版撰文 晨报记者 颜斐 李婧 武新

   

(责任编辑:熊红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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