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昆明6月27日电 题:特殊人群带毒:生命不能承受之重
杨金高、范玉泉
6月20日,笔者走进云南公安边防总队木康公安检查站。在候审室的女监室里关押着近几天内抓获的贩毒嫌疑人8人,除一人外,均为体内带毒。笔者注意到,其中有5人,或是带着不满周岁的孩子,或是孕妇。
今年以来,云南公安边防总队共查获孕妇体内带毒案件113起,抓获嫌疑人117名;哺乳期妇女体内带毒案件98起104人,全部带有小孩;14岁以下未成年人贩毒18起24人。
这些触目惊心的数字后面,暴露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那就是利用特殊人群贩毒。
特殊人群体内带毒近期有愈演愈烈之势
近年来,云南重拳打击毒品犯罪,屡破大案要案,给境内外毒贩造成极大压力,使他们不得不将毒品化整为零,用“蚂蚁搬家”代替以往的大宗毒品过境。
云南首例体内贩毒案是在1997年发现的,从1998年起逐渐增多。毒品吞食腹中后,时间过长将有致命的危险,贩毒分子一般是空腹到境外,吞食后立即返回,不敢耽搁时间。有的甚至还备有一种防止胃肠蠕动的药物,以达到延长毒品存放期限的目的。
贩毒分子派出“马仔”到城市的车站、小旅馆等地方,用花言巧语和提前付钱骗来文化程度较低、社会经验不足、经济陷入困境的社会闲散人员,让他们充当“人体运毒工具”。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以来,云南边境特殊人群体内带毒现象增多。此类人员以妇女和未成年人为主,其中大多数妇女都带着哺乳期的小孩或正值怀孕期。我国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有的贩毒分子钻这条法律空子,故意在贩毒前怀孕。利用特殊人群体内藏毒贩毒,成为贩毒分子逃避法律打击的新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