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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章不完善 电子签名法期待突破障碍
www.XINHUANET.com  2005年06月13日 08:44:16  来源:法制日报

    《电子签名法》于今年4月1日正式实施。《电子签名法》虽然确认了电子签名签署的电子文件具有与传统签字盖章的纸质文件相同的法律效力,但实施中还有很多问题,如相应的法律衔接、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运营规范及免责问题、诉讼管辖等等,尚需大量配套规章和司法解释来补充完善,电子签名法的实施
仍需要一个过程。  

    谁来给电子签名做鉴定

    近日,北京书生公司的赵小姐来到北京市司法局,想申请成立一家鉴定电子文书的司法鉴定机构。没想到,“电子文书”四个字让司法局的同志犯了难。因为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一)法医类鉴定;(二)物证类鉴定;(三)声像资料鉴定;(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书生公司认为电子文书鉴定属于第二类中的文书鉴定,但司法局的同志认为,文书不包含电子文书,只能看将来能否在第四类中体现。

    北京书生公司董事长王东临对此感到意外。他在接受采访时说,《电子签名法》于今年4月1日正式实施,今后肯定会有对电子签名进行鉴定的需求,因此才有成立这样的司法鉴定机构的想法。如果没有这样的配套机构,会不会影响到电子签名的推广普及?

  哪家法院有管辖权?

    王东临说,随着《电子签名法》的实施,电子合同的签订数量肯定会有所增加,交易纠纷在所难免。如果出现诉讼,应该到哪家法院起诉?应该由交易甲方、乙方还是认证服务机构所在地的法院来裁判?在网上签约,合同签约地如何确定?

    长期从事电子认证业务的天威诚信认证中心执行总裁张昌利说,这要看纠纷产生的原因,如果是证书使用者和认证服务机构之间的纠纷,要按照证书使用者在购买证书时与认证服务机构之间的约定来选择;如果是交易双方之间的纠纷,就需要按照传统的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去处理,与认证服务机构没有关系。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中心主任张楚教授说,电子签名法出台的最终文本中没有提到管辖权问题。但值得注意的是,管辖权问题在国际上也还没有有效的解决方案,例如在法国诉雅虎拍卖纳粹物品一案中,法国判雅虎败诉,可是美国联邦法院认为网站在美国,只要符合美国的法律就可以,不考虑法国的网民可能通过国际互联网进行交易,因而不承认法国的判决。

    谁来颁发电子签名

    据了解,电子签名法实施之前,国内已经有了七十多家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及已发出去上百万数字证书,这些认证机构有行业的、区域的,也有完全市场化的;数字证书包括发给企业、个人和发给服务器的。他们都采用自己的技术标准和认证方式,多数彼此互不“认账”。这种“各自为政”的局面给电子商务的畅通设置了很多障碍。

    别说在不同的系统间,就是在银行间,电子签名也不能通行。笔者曾致电多家银行,询问同一客户可否在各银行共用一个数字证书,银行工作人员的回答异口同声:“不可以”,只能采用每家银行自己提供的数字证书。

    一些地方政府也有自己的认证中心。在《电子签名法》出台前,关于电子签名的法规在地方上就已经相继出炉了。2001年《海南省数字证书认证管理试行办法》颁布,紧接着,广东的《电子交易条例》和上海的《数字认证管理办法》出台。地方立法最主要的推动力量是大型认证服务企业,他们在推销自己的证书时,面临的首要难题是证书没有法律效力,客户不敢用,企业投了大量资金却难有上规模的客户。而这些投资大多来自电信、邮政等大型国资单位,在他们的积极游说下,地方政府开始了先行立法。不过这些法律只能保障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在涉及跨省市交易的情况下依旧无能为力。

    “各自为政”的认证机构的确需要相互融合。电子签名法出台的核心就是提高认证行业的进入门槛。

    国家信息产业部信息化推进司基础处处长洪京一在接受笔者电话采访时说,获批后的机构将统一技术标准,以便搭建共同的第三方认证平台,信息产业部不主张其行业或地区概念。

    5月25日,信息产业部的网站发布了一条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公室成立的公告。洪京一处长说,目前递交材料的有2家,他们已经经过了前置审批,也就是拿到了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目前还处在对企业情况的了解之中,并未进入行政许可程序。也就是说,目前还没有一家认证机构获得批准。

  认证机构的法律责任

    业内人士认为,电子签名法和《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明确了认证机构的法律地位及认证程序,但却没有电子认证服务企业的免责条款。

    洪京一说,根据电子签名法,电子认证服务企业履行审核、查验的义务,电子签名者有如实提供的义务。但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如果有人破译了密码,他就有利用掌握的技术向认证机构提供不实资料的可能性。而作为认证机构,在现有技术条件下履行了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严格的查验义务,如果出现纠纷,是否可以免责?电子签名法并未对此做出相关规定。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认证许可方面的专家如此表示:“举一个极端的例子,如果一个电子商务网站凭着认证机构的确认给一位消费者发了货并造成了损失,电子商务网站除了可以把那位消费者作为被告以外,提供认证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负怎样的法律责任,如果那位消费者已经找不到了,认证服务机构甚至颁发认证许可证的信息产业管理部门是否要负起全责等,这些问题值得探讨。”

    类似的难题还有一些。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阿拉木斯说,在2004年8月28日我国电子签名法出台的当天,公司法、票据法、证券法、拍卖法也完成了修订工作,颁布了新的版本。但遗憾的是,在这些法律中找不到可以与电子签名法衔接的地方,而相应的衔接对于构建我国电子商务的法律体系是非常重要的。

    正如很多业内人士和法律界人士所言,电子签名法的顺利实施的确还需要一个过程,还有待于大量配套规章和司法解释的补充完善。

  链接:电子印章

    在首家电子印章中心,记者看到电子印章与普通印章从外观到使用方式都很相似,电子印章被保存在专用的移动介质里,代表电子签名人身份的私钥被密封在芯片里,任何人都无法偷窃或复制,而且需要输入密码才能“盖章”。电子印章中心还可以根据“刻”章者要求,为印章加上水印、隐性编码等防伪标识,还可以记录每次使用的时间、用途。如果不慎丢失印章,只要马上挂失,想冒用偷来印章的人即使破解了密码,也只能看到电脑上显示:此印章无效。(路虹)


(责任编辑:熊红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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