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度十大质量骗局之一、备受关注的特大伪劣“稻卷宁”农药坑农案10日在浙江余姚法院一审宣判,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判处杭州苏杭农化有限公司罚金4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21万元,判处杭州西湖农药化工厂罚金20万元,以同样的罪名,分别判处杭新根等五名被告人3至15年有期徒刑。
该案涉及受害水稻田近15000亩,受害农户达5617户,仅余姚地区有十六个乡镇(街道)水稻减产就达到4628051.5公斤,损失870余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2年,杭州苏杭农化有限公司和江苏东宝农药化工有限公司签订了农药经销合作协议,由苏杭公司提供生产所需主要原料,东宝公司负责加工生产“东宝”牌稻卷宁农药,东宝公司授权苏杭公司负责浙江地区总经销。2004年7、8月,由于东宝公司供货不及时等原因,苏杭公司业务负责人杭新根决定自己生产加工“东宝”牌稻卷宁农药,并与杭州西湖农药化工厂管理粉碎车间的朱金荣私下联系粉碎加工“稻卷宁”原料事项,朱金荣在未取得“稻卷宁”农药登记证、生产许可证情况下,同意为其加工,并约定加工费每吨2300元。
与此同时,苏杭公司先后采购了生产农药的原材料,其中包括一批含量不符合标准的乙酰甲胺磷原药和一批除草剂原料。朱金荣则根据苏杭公司的要求,未经任何检测,为其加工粉碎了共7余吨稻卷宁农药。苏杭公司将该种自行生产的含有除草剂成分的稻卷宁农药销售给余姚的公司。余姚、上虞地区农户购得此药后即在晚稻田使用,因该农药含有除草剂的有害杂质,于8月底出现大面积的晚稻药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苏杭公司、被告人朱金荣、被告单位西湖农药厂共同故意侵犯国家对农用生产资料的监督管理制度,破坏农业生产,生产、销售伪劣农药,使农业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被告人杭新根系被告单位苏杭公司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杭根生系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人来水法系被告单位西湖农药厂的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人袁小宏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上列被告单位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法院一审以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判处杭州苏杭农化有限公司罚金4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21万元,判处杭州西湖农药化工厂罚金20万元。以同样的罪名,分别判处杭新根等五名被告人3至15年有期徒刑,其中杭新根15年,并处罚金20万元;杭根生13年,并处罚金20万元;朱金荣10年,并处罚金20万元;来水法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5万元;袁小宏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5万元。通讯员余法
实习生郑锐 记者余东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