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发现公安错误后即实行立案监督
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被通缉11年的李某被“抓获”归案后,山东省平阴县检察院审查发现致被害人死亡非李某所为,日前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时对另一犯罪嫌疑人江某进行立案监督。
1994年7月3日下午,被害人袁某酒后到李某家中,因故与李某、江某发生争执。李某用手打了袁某脸部并将其推向门外,江某赶上去踢了袁某一脚,袁某倒地后死亡。经法医检验,袁某系遭受外力致神经反射性抑制心跳、呼吸骤停死亡。案发后,李某畏“罪”潜逃,江某则于两个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两个月后被释放。今年4月,李某被“抓获”归案。
该院侦查监督科审查后发现,根据法医鉴定和相关证据,江某的行为才是致死被害人的直接原因,李某行为引起袁某死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逮捕条件。因此,该院对李某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同时,江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该院于是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在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情况下发出了《通知立案书》。公安机关于5月24日立案,并已将犯罪嫌疑人江某(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在山东省微湖监狱服刑)从监狱押回平阴县。 作者: 苏军 周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