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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宝良 何海波谈“杜宝良现象”
近一个时期以来,杜宝良这个名字渐渐为人们所熟知。杜宝良,一位外地来京以卖菜为生的小贩最近在北京成了“名人”,因为在短短几个月的时间里,他连续100次被电子眼拍下在同一地点闯禁行,不得不交10500元的交通违章罚款,此事由此被冠以“杜宝良现象”,并在舆论界、法律界等领域展开了热烈的讨论。6月14日,本网请到了杜宝良本人和法学界的青年才俊何海波博士。>>>详情 [发表评论>>>]
杜宝良申请3000元国家赔偿
据西城区法院介绍,杜宝良的诉讼请求共有三项内容:撤销错误的处罚决定书;返回已缴纳的万元罚金;依据“国家赔偿”的相关规定,交管部门应承担错误处罚后果,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3000余元。 >>>详情 [发表评论>>>]
杜宝良提起行政诉讼 要求交管部门退还罚款/图
昨天上午,因在同一地点违反禁令标志105次,被交管部门处罚10500元的杜宝良,以真武庙头条西口禁令标志为无效标志等理由,对北京市交管局西城交通支队西单队提起行政诉讼。他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西单队行政处罚违法,并撤消西单队对他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退还他已经缴纳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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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就“万元罚单”事件表态
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安徽来京务工人员杜宝良“万元罚单”事件有了新进展。杜宝良顺利通过交规考试,重新拿回驾照,他一心想着“快点去上菜、卖菜”。北京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单志刚日前接受媒体采访表示......了解详情请进>>> [发表评论>>>]
·武汉:交警执法能否多点人性化
·广州“电子警察”日拍违章万余宗
处理通知遇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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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杜宝良在这里糊里糊涂地违章105次,接到罚单时头都大了 |
同一地点竟105次违章
安徽来京务工人员杜宝良在极其偶然的情况下得知,他在北京真武庙路同一地点违反禁行标志105次,均被“电子眼”拍摄记录在案,须交罚款10500元、交通违章记分210分。这意味着,起早贪黑、以贩菜谋生的他一年白干了。此事经媒体披露后引起广泛关注,舆论称之为“杜宝良现象”。>>>详情 [发表评论>>>]
105张罚单暴露交通执法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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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协管员正在拍摄违章 | 同一人在同一地点以同样方式违法105次,却没有及时从管理部门得到警示,暴露了北京现行的非现场交通执法制度的缺陷。据了解,北京目前有4种方式可供车主及驾驶人员查询交通违法信息:到北京市各区县交通支队、大队办公大厅内使用电子触摸屏;上公安交通管理局网站;拨打每分钟收费约3元的声讯电话;定制收费短信服务。但这些办法对于杜宝良来说几乎都不可行。他每天凌晨2时起床进货,21时睡觉,不会上网,连电视都很少看,更不会阔绰到一分钟花3元钱打声讯电话。而全北京市像杜宝良这样的驾驶人员应该不在少数。>>>更多 [发表评论>>>]
105张罚单105张交通罚单拷问处罚程序的正当性
笔者认为,“杜宝良现象”反映了“电子眼执法”的缺陷,拷问着交警交通违法处罚目的和程序的正当性,值得认真反思,并切实加以改进。交通管理部门进行交通执法,并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其执法目的和处罚程序不仅要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还必须符合《行政处罚法》的原则要求,保证执法目的和处罚程序均具有正当性。>>>更多 [发表评论>>>]
拷问暗中执法
据了解,法律并没有禁止交管部门非现场执法。因而,这种执法方式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目前,固定的车辆违法监测器(即人们俗称的“电子眼”)在本市有700余处。此外,民警或交通协管员也经常在马路上拍摄车辆违法行为,成为流动的“电子眼”。但对于那位51次违章停车司机的遭遇,一直关注“杜宝良现象”的朱先生认为,如果交管部门在这些容易出现违章行为的路段暗中执法,则只会被人理解动机是为了罚款,而不是为了警示、教育。>>>更多 [发表评论>>>]
交警该不该扮演“黑暗天使”的角色?
“暗中执法”的主要形式就是交警手持移动摄录设备在司机不注意时对其交通违章行为进行拍摄并实施处罚。对于交警“暗中执法”,从“诞生”的第一天起就受到来自各方的争议。对于交警的隐蔽拍摄,司机普遍感到特别别扭和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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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
105次违法处罚有悖法理 专家质疑电子警察
北京大学法学院行政法学教授姜明安:从现行的法律法规来看,司机在同一位置违法105次,按照规定就应该接受105次的处罚。但从法理上来说,司机能够违法105次,而且还是在同一位置,这也暴露出交管部门的管理需要完善。>>>更多 [发表评论>>>]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副教授余凌云:105次违法行为均是电子眼拍摄下来,如果不是电子眼拍摄下来,而是交警当场处罚的,那么司机违法次数绝不会达到105次,这也暴露出“电子眼执法”的不足,所以说,采用这种科技手段执法的同时,一定要有人来完善这种执法行为,比方说,设计出可以提醒司机违法的一种软件,当司机违章达到一定次数时,就会得到提醒或警告。>>>更多 [发表评论>>>]
专家:“电子眼”执法应与警示、教育相结合
对此,清华大学行政法学教授于安说,法律有3种功能,警示、教育和制裁,交警现场执法很容易发挥这3种功能,而“电子眼”执法则仅仅有制裁作用,没有起到警示和教育作用。所以说,完善和提高“电子眼”执法是交管部门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更多 [发表评论>>>]
执法之争呼唤人性化执法
北京市政协委员、建元律师事务所法学博士鲁哈达认为,虽然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尚无针对“暗中执法”的禁止性规定,但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行为不仅要遵守合法性原则,还要遵守合理性原则,即当行政主体拥有自由裁量权的时候,其所采取的措施应当最大程度地符合预期的法律目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赋予交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仅仅是一种手段,其最终目的是希望能够实现良好的交通秩序。
也有律师认为,“暗中执法”虽然在法律上没有禁止性规定,但和法律精神是相违背的。按照法律精神法律本身和执法过程都要在人们明知的前提下才能遵守。交警上路执法既代表了执法者的形象,也代表着政府形象,所以无论从哪一点上说交警的执法过程都应该是公开的、阳光的。阳光公开的执法环境是减少违章和拥堵,让因为违章而受到惩罚的司机心服口服的前提,法律实施的最佳状态应该是事先防范而不是事后惩罚。 >>>更多 [发表评论>>>]
同行:
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政委张剑峰说:“暗中执法”一直是群众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交警躲着、藏着进行执法,是影响警察形象的执法方式。不准交警“暗中执法”之所以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是因为它与人们的生活关系密切。在乌鲁木齐的调频广播上,私家车司机、出租车司机和市民之间展开了大讨论,绝大多数人都赞成这个规定。
南昌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东湖大队的“劳模民警”史纪国曾说过:“人与人就是要互相尊重,我对驾驶员和行人多敬几个礼,多一点微笑,就会给他们带来一天的好心情。好的交通秩序就是对我工作的最好回报。这位“劳模民警”说出了交警执法更高层次的目的---用互相尊重的执法方式构建“马路上的和谐”。当越来越多的交警用史纪国那样热情的“服务式”执法、科学的“疏导式”执法、互相尊重的“文明式”执法替代目前有很大争议的“暗中执法”时,城市马路一定会变得比现在更加和谐。>>>更多 [发表评论>>>]
司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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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9日,北京市民李先生登陆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网站查询违章情况。据了解,北京目前有四种方式查询交通违章信息,北京市各区县交通支队、大队办公大厅的电子触摸屏;上公安交通管理局网站查询;拨打每分钟约3元左右的收费声讯电话;定制收费短信服务。这些查询方法都是电子化方式,对于部分群众可能是一道很高的“门槛”。
新华社记者 张旭 摄 | 一位开了20多年的公交司机介绍说,有一个月他发现自己被罚了12次,“一个月的工资完了,还要倒贴,哪个还敢开车?”他发现,被罚最多的路是一条单行道,人车混行,道路本来不宽,但路中却划了一条实线,稍微一打方向盘,就会越线,“躲在暗处的流动电子警察,就会拍下来。”
一些的士司机表示,一些单行道,人们不易察觉入口处的交通标志,驶入后才能发现。这种交通违法的高发地带,交管部门暗中执法,难免让人怀疑其动机。
一位姓邓的司机说,许多交警根本不在路面指挥交通,纠处违章,而是不顾白天黑夜地躲在暗处偷拍,许多大楼窗口和路边大树背后,成了他们偷拍的藏身之地。有一次,他看见一位交警站在路边拍了七八十台车辆违章,却始终没有任何纠正的举动。
还有司机反映,同样的违章行为,交警只针对出租车,而对党政机关等部门的公车违章现象,却拍而不罚、少罚甚至是视而不见。>>>更多 [发表评论>>>]
北京鑫宇出租车公司的张师傅说:“‘暗中执法’是不是合法律规定,我其实不关心,因为这种执法方式无论合不合法都会让我觉得心里很别扭。我违规了,在明处罚我,我也觉得很自然。但在不知道的情况下被‘照'下来,会让我产生不公平感。”一些司机甚至说:“交警躲在立交桥下,藏在灌木丛里,说是执法,那跟特务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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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管理不能“以罚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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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3日,一些非现场交通违法记录的当事人在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排队接受处理。 新华社发(娄启勇
摄) | 透视“百次违章事件”,我们不难发现,北京市交管部门对于“电子警察”搜集到的违章数据没有进行及时、有效地分析和处理,没有很好地把交警执法与“电子警察”执法有机结合起来,没有把罚款与教育相结合的工作做充分。这应当成为下一步,北京市交管部门提管理水平和管理智能化程度的工作重点。>>>更多 [发表评论>>>]
“电子警察”不能只以罚款为己任
未来,智能化交通管理是北京等大城市交通管理的发展趋势。但是,一个个“电子警察”架设起来只是硬件上的进步,还需要交通管理软件以及管理思路的密切配合。如果几百个“电子警察”起到的作用仅仅是拍照、扣分、罚款,充其量是增加几百个“编外罚款机”,并造成“以罚代管”的不良执法氛围。>>>更多 [发表评论>>>]
从“万元罚单”看执法人员怎样对待权力
应该承认,我们目前的社会发展阶段,广大人民群众的综合素质还没有达到一个较高的、较为统一的水准,政府行政管理具有的难度超过了一些政府官员的想象。也就是说,在实施管理的过程中,会不断出现新矛盾、新问题。正是这样,我们的各级政府部门也才真正认识到,行政不再是一种特权,而是一种管理,一种服务,政府官员和执法人员应该学习“怎样对待权力”,以及如何进一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真正落实“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执政理念,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扎实工作,不懈努力。>>>更多 [发表评论>>>]
人性关怀缺位:交通执法凭什么服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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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3日,一些非现场交通违法记录的当事人在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排队接受处理。 新华社发(娄启勇
摄) | 法不容情是法制社会的基本特征,但并不应该排斥人性关怀,因为法律、法规的本意在于引导人们规范行事,而处罚只是手段。对这个观点,即使是交通执法者也不反对。一位交警告诉记者:确实有很多违法者的遭遇值得同情,其抱怨也存在合理成分,但按法律、法规条文办事是我们的职责,如果真要质问的话,也应该质问法律、法规本身,而不应该是执法者。>>>更多 [发表评论>>>]
“以罚代管”不能再继续下去了
杜宝良事件很容易让人联想起当年引起收容遣送制度变革的孙志刚事件。一位进城务工的农民,用自己一年的血汗钱把交通执法中的问题暴露出来,也算是对社会的一大贡献。交通管理中的“以罚代管”现象,会不会因杜宝良事件而寿终正寝,人们将拭目以待。>>>更多 [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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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的交通管理
欧洲的交通标志密度很高,一切以实用为原则,限制性标志在所有标志中所占的比率很低。只要你能看懂它的文字,熟悉它的标志含义,在欧洲开车你不会有任何困难。详细>>> [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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