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20日前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将就此另行做出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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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中划红线的部分即是处于CBD闹市中的“嘉利来大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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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确切消息,2005年6月6日下午5点,香港嘉利来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嘉利来公司)接到北京市商务局有关部门电话通知,要求该司于次日(7日)下午到该局领取两个重要《通知》。据了解,这两个通知的内容从事实上已基本废除了该市商务局长期与嘉利来公司官司等纠葛的法律依据,权威人士分析,著名的北京“嘉利来”大坑一事的平稳、公正解决或此将取得较大进展。
据悉,香港嘉利来公司于6月7日下午1点30分前往北京市商务局领取了通知,即,“京商资字【2005】443号《北京市商务局关于撤回京经贸资字【2001】627号批复的通知》”(以下简称443号通知)以及“京商资字【2005】444号《北京市商务局关于终止<中外合作北京嘉利来置业有限公司合同书>的通知》”(以下简称444号通知)。
443号通知及其要害
443号通知称,“按照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经贸法函【2002】6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决定,我局撤回原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于二OO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所作的《关于北京嘉利来房地产有限公司更换合作方的批复》(京经贸资字【2001】627号)。”
法律专家对记者坦言,“尽管北京市商务局未按照国家商务部6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要求‘撤销’627号批复,而是用了‘撤回’,但这仍表明了其必须采取的一种本应早该采取的措施。这迟到的正义,值得深思。”
此前,香港嘉利来公司等为要求恢复原“北京‘嘉利来’大坑”合作公司各股东方的股东地位,曾要求北京市商务局执行中国商务部67号复议决定,撤销该局的627号批复,重新颁发外商投资批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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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实中的嘉利来大坑和规划中的嘉利来世贸中心 |
记者注意到,就行政法而言,“撤销”和“撤回”一项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并无差别,都是导致行政行为无效,但对于行政机关则不然,“撤销”意味着行政行为存在过错,“撤回”则意味着行政行为可能存在过错。由此可见,443号通知的措辞的确狠下了一番功夫。
据了解,香港嘉利来公司现在仍担心443号通知是否可能是有关方企图蒙混过关之举,是否能恢复原各股东地位前景仍令人担忧,因按67号决定书要求有关部门应立即下发原北京嘉利来房地产有限公司各合作方股东地位的书面通知,并重新颁发批准证书。但443号通知仅仅表述了撤回627号批复,缺少上述内容。
但有权威人士分析指,443号通知意味着于2002年7月2日便已生效且须立即执行的国家商务部67号行政复议决定,在拖延了两年又十一个月的今天,迈出了执行的第一步。627号批复被撤回,则说明依据627号批复所进行的合作公司股权变更的行为在事实上完全失去了全部法律基础,所谓新的合作公司北京美邦亚联房地产公司应当立即恢复为北京嘉利来房地产公司,现在的股东北京二商集团、北京安华房地产公司和香港美邦公司应当立即恢复为北京二商集团、北京恒业房地产公司和香港嘉利来公司。记者在采访中得知,香港嘉利来公司将于6月8日前往北京市工商局,要求依据中国商务部的67号复议决定以及北京市商务局的443号通知,恢复原北京嘉利来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