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多漏洞
北京市外经贸委给贸仲的回函说:
——经查阅我委档案材料,我委审查的合同文本为申报单位所报文本;
——盖了佛山汇通的复印合同约定的“置业公司”和后来的房地产公司是同一主体;
——据该合同约定:“合作公司的投资总额为1.8亿美元,一期为3000万美元,注册资本1200万美元。”
嘉利来的律师李刚说:“这个答复是极其模糊的,审批机关审查的当然是报送的合同,难道还能审查其他合同?”
事实上,盖有北京市政府大印的《批准证书》,北京市外经贸委关于北京嘉利来公司成立的批复上,都明确是“嘉利来房地产有限公司”,投资总额也是3000万美元。
穆军说,他们在等待贸仲的第二个仲裁的裁定,并且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北京市二中院的判决。
该案的首席仲裁员为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陶正华,二商集团指定的仲裁员为北京大学教授邵景春,嘉利来指定的仲裁员为海南省法制办主任许前飞。许前飞拒绝在仲裁裁决书上签字。
许前飞在接受《瞭望东方周刊》采访时说:“这个案子很明显就不能立案,申请人自己连正本合同都拿不出来。拿出来的复印件和作为政府意见表达的批复、批准证书都有矛盾,怎么能确认是真实的呢?”
《瞭望东方周刊》试图与其他两位仲裁员联系,但联系未果。
《瞭望东方周刊》获得的一份文件表明,二商集团仲裁代理律师曾经在贸仲法律处担任处长。
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王生长博士在接受《瞭望东方周刊》采访时指出,如果当事人对合同真实性有异议,一般都是需要合同原件的,也可以依赖审批机关的文件,但是这个案子里二商提供的复印合同在投资金额上与审批机关的批复和《批准证书》不一致,“确实是个疑点”。(朴抱一)
(本文在写作过程中,得到北京中济律师事务所陈俊律师提供的法律支持,特此致谢。)